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纖維化樹脂的制作方法

文檔(dang)序(xu)號(hao):3727140閱讀:623來(lai)源(yuan):國知局
專利名稱:纖維化樹脂的制作方法
技術領域
本發明涉及土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粘合劑。
液體合成樹脂可在常溫下固化成中性粘接材料,其抗韌強度和抗壓強度遠遠超過水泥和瀝青,所以在土木建筑工程中被廣泛應用。常見的是用少量的液體樹脂加入水泥漿或瀝青熔液中。也有把液體樹脂代替水泥或瀝青直接用作骨材的粘合劑,就其效果而言,尚有嚴重的缺陷液體合成樹脂的黏度較低,一般為1000-10,000CP,為了使骨材表面都能覆蓋有粘合劑,樹脂的黏度不能很高,與骨材混合以后攤鋪時,骨材表面多余的液體樹脂受重力作用流向下方并沉淀,呈水平狀積存固化于底部,這樣既失去了制品的均質性,不能充分得到所期望的強度,又失去了透水性(如果需要的話),損壞了制品的外觀,降低施工效率;為了避免粘合劑垂液沉淀,有時采用減少粘合劑的配料量,結果會造成骨材表面覆蓋不充分,粘合強度很差,即便是想法做到配料適當、攪拌均勻,使骨材表面覆蓋充分而無垂液,骨材與骨材之間只是在它們相接觸的點上粘著,即只有直接粘合點,粘合強度也是有限。為提高粘合強度,樹脂業界長期的研究方針是提高液體樹脂的黏度,但是,黏度提高就帶來樹脂與骨材難以摻混的問題。
本發明的目的是以液體合成樹脂為基料,添加纖維配料,制成一種纖維化樹脂,可以克服液體合成樹脂的上述缺點,提高粘合強度,增強構筑物的強韌性能。
本發明的技術方案是一種纖維化樹脂,基料為液體合成樹脂,其特征在于基料中加入的配料有巖棉、纖維、異氰酸脂,各組分的重量比為基料∶巖棉∶纖維∶異氰酸脂=1∶2-8%∶0-15%∶0-4%。
上述方案中的基料可以從現有的液體合成樹脂中選用,依據經濟成本、構造物的適用環境、使用場所而決定。
加入的巖棉(rock wool)會吸收重于自身重量8-10倍的液體樹脂,使容易流動的液體樹脂改變成不易流動的纖維化樹脂,在粘合骨材時就不會產生垂液;同時巖棉又能成為骨材之間的中介物質,使骨材與骨材之間除了直接的粘合點外,又增加了許多間接的粘合點,所以可使粘合后的構造物更堅固;由巖棉形成的纖維化的樹脂仍然能和骨材(無論塊狀還是粉狀)充分地摻混均勻。
加入的纖維可與巖棉互相纏繞,增加更多的間接粘合點,因此使粘合強度在整體上進一步提高,但在和人體直接接觸的地方最好不用。
加入的異氰酸脂是為了增加樹脂黏度,防止纖維在混合中卷成球狀,還起到安定纖維之間的纏繞作用。
配料中各組分的重量比在上述數值范圍內依所要粘合的骨材及構造物的最終用途而確定。
以下用表格形式列出實施例給予說明
<p>上述實施例中的玻璃纖維可以換成石墨纖維、鋼纖維或植物纖維如椰殼絲、木棉、木屑、甘蔗渣,也可以換成上述各種纖維的混合物。
本發明的積極效果體現于在液體合成樹脂中加入了巖棉,巖棉吸收液體樹脂而形成高黏度的纖維化樹脂,既消除了液體樹脂的垂液與沉淀現象,又能與骨材充分摻混,增加許多間接粘合點,故而可提高構造物的強度,添加的其它纖維更加強了這種作用;由此帶來可減少液體樹脂的消耗;固化后,在骨材之間構成纖維交織網,具有良好的透水性能。
權利要求
1.一種纖維化樹脂,基料為液體合成樹脂,其特征在于基料中加入的配料有巖棉、纖維、異氰酸脂,各組分的重量比為基料∶巖棉∶纖維∶異氰酸脂=1∶2-8%∶0-15%∶0-4%。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纖維化樹脂,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液體合成樹脂是聚氨酯,各組分的重量比為基料∶巖棉∶玻璃纖維∶異氰酸脂=1∶6%∶0%∶0%。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纖維化樹脂,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液體合成樹脂是環氧樹脂,各組分的重量比為基料∶巖棉∶玻璃纖維∶異氰酸脂=1∶5%∶6%∶3%。
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纖維化樹脂,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液體合成樹脂是環氧樹脂,各組分的重量比為基料∶巖棉∶玻璃纖維∶異氰酸脂=1∶8%∶4%∶2%。
5.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纖維化樹脂,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液體合成樹脂是環氧樹脂,各組分的重量比為基料∶巖棉∶玻璃纖維∶異氰酸脂=1∶2%∶4%∶1%。
6.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纖維化樹脂,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液體合成樹脂是乙烯基酯,各組分的重量比為基料∶巖棉∶玻璃纖維∶異氰酸脂=1∶6%∶15%∶4%。
全文摘要
本發明涉及土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粘合劑,基料為液體合成樹脂,基料中加入配料,各組分的重量比為:基料:巖棉(rock wool):纖維∶異氰酸脂=1∶2—8%∶0—15%∶0—4%,巖棉吸收液體樹脂而形成高黏度纖維化樹脂,消除了液體樹脂的垂液與沉淀現象,能與骨材充分摻混,增加間接粘合點,可提高構造物的強度,其它纖維更加強了這種作用:可減少液體樹脂的消耗;在骨材之間構成纖維交織網,具有良好的透水性能。
文檔編號C09J175/04GK1275600SQ9911375
公開日2000年12月6日 申請日期1999年5月31日 優先權日1999年5月31日
發明者桑勛 申請人:桑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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