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停車支架的獨輪平衡車的制作方法
【技術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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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本實用新型涉及平衡車領域,特別是涉及一種具停車支架的獨輪平衡車。
【【背景技術】】
[0002]電動平衡車,又稱智能平衡車、體感車、思維車或攝位車。獨輪平衡車作為小型化輕便代步工具,非常適合作為短距離代步工具。其主要基于“動態穩定”(DynamicStabilizat1n)的工作原理,并利用車體內部的陀螺儀和加速度傳感器來檢測車體的變化,并利用伺服控制系統,精確地驅動電機進行相應的調整,以保持系統的平衡。傳統的電動平衡車采用站立式駕駛方式,并通過身體重心和操控桿控制車體運行。也可以同時使用短把手,用小腿控制車體運動,解放雙手。
[0003]現有的電動平衡車在停止行駛時因無法保持豎直的平衡狀態車身便會倒地。因此,迫切需要一種符合平衡車結構特點的停車支架。市場上現有的電動平衡車支架采用的是自行車用的停車支架,該停車支架的外觀不能和平衡車完美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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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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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本實用新型旨在解決上述問題,而提供一種結構簡單,收放支架方便,外形美觀的具停車支架的獨輪平衡車。
[0005]為實現上述目的,本實用新型提供一種具停車支架的獨輪平衡車,包括平衡車殼體,所述平衡車殼體內分別設置有電路板、驅動電機及鋰電池,所述平衡車殼體底部設置有行走輪,該行走輪與所述驅動電機的驅動軸形成可轉動連接,所述平衡車殼體前端分別設置有照明燈及開關按鍵,在平衡車殼體后端分別設置有警示燈及充電口,所述平衡車殼體下部兩側可折疊地設置有踏板,所述電路板分別與驅動電機、鋰電池、照明燈、警示燈電連接,在所述平衡車殼體后端且位于警示燈下方活動設置有停車支架,且當將停車支架放下時,此時平衡車為停靠狀態;當將停車支架收起時,此時為可行駛狀態。
[0006]所述停車支架為U形條狀體,該停車支架的連接端的端部設有一對向內延伸的折彎,所述停車支架與地面接觸端的端部套設有防滑膠墊。
[0007]在所述平衡車殼體上且位于警示燈下方的近邊沿處開有一條與所述停車支架的形狀相配合的U形定位凹槽,在該U形定位凹槽的末端分別開有一對供停車支架插入用的停車支架連接孔,所述停車支架的連接端的折彎插入于所述停車支架連接孔內,并向上推動停車支架使停車支架卡接于所述U形定位凹槽中并使其定位。
[0008]所述平衡車殼體后端設置有充電口,在該充電口上可開閉地設置有遮擋片。
[0009]所述平衡車殼體前端且位于照明燈上方還設置有開關按鍵。
[0010]所述平衡車殼體頂部還設置有提手。
[0011]所述平衡車殼體外表面上且位于所述提手與照明燈及警示燈之間分別設有一個護腿用的硅膠套。
[0012]所述平衡車殼體前端還設置有照明燈按鈕。
[0013]本實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在于,其有效解決了傳統的獨輪平衡車不具有停車支架或停車支架無法自由收放從而影響平衡車整體美觀的技術問題。本實用新型通過在平衡車外殼上活動安裝有可收放用的停車支架,當不使用平衡車時可將支架放下實現定位;當需要使用平衡車時把支架調整至與之配合的U形定位凹槽內時即可正常騎行。本實用新型還具有使用方便,且支架與車整體搭配美觀等特點。
【【附圖說明】】
[0014]圖1是本實用新型帶有停車支架的整體結構立體示意圖;
[0015]圖2是本實用新型不帶有停車支架的整體結構立體示意圖;
[0016]圖3是本實用新型的前端結構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0017]下列實施例是對本實用新型的進一步解釋和補充,對本實用新型不構成任何限制。
[0018]如圖1?3所示,本實用新型的具停車支架的獨輪平衡車,包括平衡車殼體10,電路板(圖中未示出),驅動電機(圖中未示出),鋰電池(圖中未示出),行走輪11,照明燈12,開關按鍵13,警示燈14,充電口 15,踏板16,停車支架17,防滑膠墊18及硅膠套20。其中,所述電路板、驅動電機及鋰電池分別設置于所述平衡車殼體10內部。所述電路板、驅動電機及鋰電池可為任何公知的電路板、驅動電機及鋰電池。所述電路板用于控制平衡車各部件協同工作。所述驅動電機用于驅動行走輪11轉動。所述鋰電池可為平衡車提供電能。所述行走輪11設于平衡車殼體10底部,且該行走輪的輪軸與所述驅動電機的驅動軸形成可轉動連接。所述照明燈12及開關按鍵13分別設置于所述平衡車殼體10前端。當在光線較暗的情況下,使用者可開啟照明燈12為夜間使用提供照明。所述平衡車殼體10前端還設置有照明燈按鈕(圖中未示出)。該照明燈按鈕用于控制照明燈開啟和關閉。所述警示燈14及充電口 15分別設置于平衡車殼體10后端。當使用時警示燈14自行開啟,在夜間使用時可起到警示作用,有效提示后方人物,避免發生碰撞。所述充電口 15可為平衡車的鋰電池補充電能。所述踏板16可折疊地設置于平衡車殼體10下部。當需要踩踏所述踏板16時,將踏板放下并使其與平衡車殼體相互垂直;當不需要踩踏踏板16時,則向上推動踏板使其收起。所述充電口 15上可開閉地設置有遮擋片151。當不需充電時將遮擋片151放置于充電口 15上,從而防止異物,污漬,雨水等流入充電接口損壞車體影響使用。所述平衡車殼體10頂部還設置有用于手提平衡車用的提手19。所述平衡車殼體10外表面上且位于所述提手19與照明燈12及警示燈14之間分別設有一個護腿用的硅膠套20。該硅膠套可以較好地保護駕駛者的腿部,且具有減震、隔熱作用,長期使用不易產生龜裂。所述電路板分別與驅動電機、鋰電池、照明燈12、警示燈14電連接。
[0019]如圖1所示,本實用新型的發明點在于:在所述平衡車殼體10后端且位于警示燈14下方活動設置有停車支架17,且當將停車支架17放下時,此時平衡車為停靠狀態;當將停車支架17收起時,此時為可行駛狀態。更具體地,在本實施例中,所述停車支架17為U形條狀體,該停車支架17的連接端的端部設有一對向內延伸的折彎,所述停車支架17與地面接觸端的端部套設有防滑膠墊18。
[0020]如圖1,圖2所示,在所述平衡車殼體上且位于警示燈14下方的近邊沿處開有一條與所述停車支架17的形狀相配合的U形定位凹槽101,在該U形定位凹槽101的末端分別開有一對供停車支架插入用的停車支架連接孔102,所述停車支架17的連接端的折彎插入于所述停車支架連接孔102內,并向上推動停車支架使停車支架卡接于所述U形定位凹槽101中并使其定位。
[0021]盡管通過以上實施例對本實用新型進行了揭示,但是本實用新型的范圍并不局限于此,在不偏離本實用新型構思的條件下,以上各構件可用所屬技術領域人員了解的相似或等同元件來替換。
【主權項】
1.一種具停車支架的獨輪平衡車,包括平衡車殼體(10),所述平衡車殼體(10)內分別設置有電路板、驅動電機及鋰電池,所述平衡車殼體(10)底部設置有行走輪(11),該行走輪與所述驅動電機的驅動軸形成可轉動連接,所述平衡車殼體(10)前端設置有照明燈(12),在平衡車殼體(10)后端設置有警示燈(14),所述平衡車殼體(10)下部兩側可折疊地設置有踏板(16),所述電路板分別與驅動電機、鋰電池、照明燈(12)、警示燈(14)電連接,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平衡車殼體(10)后端且位于警示燈(14)下方活動設置有停車支架(17),且當將停車支架(17)放下時,此時平衡車為可停靠狀態;當將停車支架(17)收起時,此時平衡車為可行駛狀態。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具停車支架的獨輪平衡車,其特征在于,所述停車支架(17)為U形條狀體,該停車支架(17)的連接端的端部設有一對向內延伸的折彎,所述停車支架(17)與地面接觸端的端部套設有防滑膠墊(18)。3.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具停車支架的獨輪平衡車,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平衡車殼體上且位于警示燈(14)下方的近邊沿處開有一條與所述停車支架(17)的形狀相配合的U形定位凹槽(101 ),在該U形定位凹槽(101)的末端分別開有一對供停車支架插入用的停車支架連接孔(102),所述停車支架(17)的連接端的折彎插入于所述停車支架連接孔(102)內,并向上推動停車支架使停車支架卡接于所述U形定位凹槽(101)中并使其定位。4.如權利要求3所述的具停車支架的獨輪平衡車,其特征在于,所述平衡車殼體(10)后端還設置有充電口( 15),在該充電口上可開閉地設置有遮擋片(151)。5.如權利要求4所述的具停車支架的獨輪平衡車,其特征在于,所述平衡車殼體(10)前端且位于照明燈(12)上方還設置有開關按鍵(13)。6.如權利要求5所述的具停車支架的獨輪平衡車,其特征在于,所述平衡車殼體(10)頂部還設置有提手(19)。7.如權利要求6所述的具停車支架的獨輪平衡車,其特征在于,所述平衡車殼體(10)外表面上且位于所述提手(19)與照明燈(12)、警示燈(14)之間分別設有一個護腿用的硅膠套(20)。8.如權利要求7所述的具停車支架的獨輪平衡車,其特征在于,所述平衡車殼體(10)前端還設置有照明燈按鈕。
【專利摘要】一種具停車支架的獨輪平衡車,包括平衡車殼體,所述平衡車殼體內分別設置有電路板、驅動電機及鋰電池,所述平衡車殼體底部設置有行走輪,該行走輪與所述驅動電機的驅動軸形成可轉動連接,所述平衡車殼體前端分別設置有照明燈及開關按鍵,在平衡車殼體后端分別設置有警示燈及充電口,所述平衡車殼體下部兩側可折疊地設置有踏板,所述電路板分別與驅動電機、鋰電池、照明燈、警示燈電連接,在所述平衡車殼體后端且位于警示燈下方活動設置有停車支架,且當將停車支架放下時,此時平衡車為停靠狀態;當將停車支架收起時,此時為可行駛狀態。本實用新型具有結構簡單,收放支架方便且外形美觀等特點。
【IPC分類】B62K3/00, B62H1/02, B62K11/00
【公開號】CN205365910
【申請號】CN201521046523
【發明人】曾金輝
【申請人】深圳市迪比科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公開日】2016年7月6日
【申請日】201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