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組合。應清楚,在不脫離本發明的精神及范疇的情況下,可對本文的方法及相機膠囊相機進行許多其他改變及修改。
[0041](Al) 一種具有機載數據儲存器的膠囊相機可包括:相機,其能夠捕捉包括初始影像圖框及下一影像圖框的影像;數據儲存單元,其能夠儲存與所述影像相關聯的影像數據;揮發性內存單元,其以通信方式與所述數據儲存單元耦接且能夠暫時性地儲存所述初始影像圖框及所述下一影像圖框;及控制子系統,其以通信方式耦接至所述數據儲存單元且能夠(a)判定所述初始影像圖框及所述下一影像圖框是不同的抑或實際上相同的,以及(b)若所述下一影像圖框不同于所述初始影像圖框則將所述下一影像圖框傳輸至所述數據儲存單元。
[0042](A2)在表示為(Al)的膠囊相機中,所述下一影像圖框可接連地跟隨所述初始影像圖框。
[0043](A3)在表示為(Al)及(A2)的膠囊相機中的任一者或兩者中,所述控制子系統可具有判定所述初始影像圖框及所述下一影像圖框是不同的抑或實際上相同的影像數據處理器。
[0044](A4)在表示為(Al)至(A3)的膠囊相機中的任一者中,所述控制子系統可能能夠根據所述控制子系統將所述初始影像圖框及所述下一影像圖框判定為不同的抑或實際上相同的而改變由所述相機進行的影像捕捉的圖框速率。
[0045](A5)表示為(Al)至(A4)的膠囊相機中的任一者可包括至少一接點,所述至少一接點與所述數據儲存單元電耦接以用于將所述影像數據自所述數據儲存單元傳送至外部數據儲存裝置。
[0046](A6)表不為(A5)的膠囊相機中的任一者可包括罩殼,所述罩殼具有允許實現對所述至少一接點的存取的可移除部分。
[0047](A7)表示為(A6)的膠囊相機中的任一者可包括具有至少一針口的罩殼,所述至少一針口用于接收用于電連接至所述至少一接點的針。
[0048](AS)表示為(Al)至(A7)的膠囊相機中的任一者可包括RF傳輸器,所述RF傳輸器能夠無線地及間歇地將所述影像數據自所述數據儲存單元傳輸至外部接收器。
[0049](A9)在表示為(A8)的膠囊相機中的任一者中,在來自所述RF傳輸器的間歇傳輸之間的間隔可基于算法及數據分析結果中的一者或兩者。
[0050](BI) 一種用于用具有機載數據儲存器的膠囊相機記錄視訊的方法可包括:使用相機捕捉初始影像圖框;在捕捉所述初始影像圖框之后以初始持續時間捕捉下一影像圖框;比較所述初始影像圖框與所述下一影像圖框以判定其是不同的抑或實際上相同的;及若所述下一影像圖框不同于所述初始影像圖框,則將所述下一影像圖框傳輸至所述機載數據儲存器。
[0051](B2)表示為(BI)的方法亦可包括,在所述下一影像圖框經判定為實際上相同于所述初始影像圖框時,將所述相機的對應于所述初始持續時間的初始圖框速率改變為不同于所述初始圖框速率的第二圖框速率。
[0052](B3)在表示為(B2)的方法中,所述第二圖框速率可小于所述初始圖框速率。
[0053](B4)表示為(BI)的方法亦可包括,在所述下一影像圖框經判定為不同于所述初始影像圖框時,將所述相機的對應于所述初始持續時間的所述初始圖框速率改變為不同于所述初始圖框速率的第二圖框速率。
[0054](B5)在表示為(B4)的方法中,所述第二圖框速率可大于所述初始圖框速率。
[0055](B6)表示為(BI)至(B5)的方法中的任一者可更包括將所述初始影像圖框傳輸至所述機載數據儲存器。
[0056]在不脫離本發明的范疇的情況下,可在以上方法及系統中進行改變。因此應注意,以上描述中所含有或隨附圖式中所示的內容應解譯為說明性而非在限制意義上解譯。以上權利要求意欲涵蓋本文所述的所有一般及特定特征,以及就語言而言可稱為屬于本方法與本系統的范疇內的本方法及系統的范疇的所有陳述。
【主權項】
1.一種具有機載數據儲存器的膠囊相機,其包含: 相機,其能夠捕捉包括初始影像圖框及下一影像圖框的影像; 數據儲存單元,其能夠儲存與所述影像相關聯的影像數據; 揮發性內存單元,其以通信方式與所述數據儲存單元耦接且能夠暫時性地儲存所述初始影像圖框及所述下一影像圖框;以及 控制子系統,其以通信方式耦接至所述數據儲存單元且能夠(a)判定所述初始影像圖框及所述下一影像圖框是不同的抑或實際上相同的,以及(b)若所述下一影像圖框不同于所述初始影像圖框,則將所述下一影像圖框傳輸至所述數據儲存單元。
2.如權利要求I所述的具有機載數據儲存器的膠囊相機,所述下一影像圖框接連地跟隨所述初始影像圖框。
3.如權利要求I所述的具有機載數據儲存器的膠囊相機,所述控制子系統具有判定所述初始影像圖框及所述下一影像圖框是不同的抑或實際上相同的影像數據處理器。
4.如權利要求I所述的具有機載數據儲存器的膠囊相機,所述控制子系統能夠根據所述控制子系統將所述初始影像圖框及所述下一影像圖框判定為不同的抑或實際上相同的而改變由所述相機進行影像捕捉的所述圖框速率。
5.如權利要求I所述的具有機載數據儲存器的膠囊相機,其更包含至少一個接點,所述至少一個接點與所述數據儲存單元電耦接以用于將所述影像數據自所述數據儲存單元傳送至外部數據儲存裝置。
6.如權利要求5所述的具有機載數據儲存器的膠囊相機,其更包含罩殼,所述罩殼具有允許實現對所述至少一個接點的存取的可移除部分。
7.如權利要求5所述的具有機載數據儲存器的膠囊相機,其更包含具有至少一針口的罩殼,所述至少一個針口用于接收供電連接至所述至少一個接點的針。
8.如權利要求I所述的具有機載數據儲存器的膠囊相機,其更包含RF傳輸器,所述RF傳輸器能夠無線地及間歇地將所述影像數據自所述數據儲存單元傳輸至外部接收器。
9.如權利要求8所述的具有機載數據儲存器的膠囊相機,其中在來自所述RF傳輸器的間歇傳輸間的間隔是基于算法及數據分析結果中的一者或兩者。
10.一種用于用具有機載數據儲存器的膠囊相機記錄視訊的方法,其包含: 使用相機捕捉初始影像圖框; 在捕捉所述初始影像圖框之后,于初始持續時間捕捉下一影像圖框; 比較所述初始影像圖框與所述下一影像圖框以判定其是不同的抑或實際上相同的;以及 若所述下一影像圖框不同于所述初始影像圖框, 則將所述下一影像圖框傳輸至所述機載數據儲存器。
11.如權利要求10所述的記錄視訊的方法,其更包含,在所述下一影像圖框經判定為實際上相同于所述初始影像圖框時: 將所述相機的對應于所述初始持續時間的初始圖框速率改變為不同于所述初始圖框速率的第二圖框速率。
12.如權利要求11所述的記錄視訊的方法,所述第二圖框速率小于所述初始圖框速率。
13.如權利要求10所述的記錄視訊的方法,其更包含,在所述下一影像圖框經判定為不同于所述初始影像圖框時: 將所述相機的對應于所述初始持續時間的所述初始圖框速率改變為不同于所述初始圖框速率的第二圖框速率。
14.如權利要求13所述的記錄視訊的方法,所述第二圖框速率大于所述第一圖框速
15.如權利要求10所述的記錄視訊的方法,其更包含將所述初始影像圖框傳輸至所述機載數據儲存器。
【專利摘要】一種具有機載數據儲存器的膠囊相機包括相機,所述相機能夠捕捉包括初始影像圖框及下一影像圖框的影像。所述機載數據儲存器能夠儲存與所述影像相關聯的影像數據。所述膠囊相機亦包括:揮發性內存單元,其能夠暫時性地儲存所述影像圖框;控制子系統,其能夠比較所述影像圖框,且在所述下一影像圖框不同于所述初始影像圖框的情況下將所述下一影像圖框傳輸至所述機載數據儲存器。一種用于用膠囊相機記錄視訊的方法包括:使用相機捕捉初始影像圖框;在捕捉所述初始影像圖框之后以初始持續時間捕捉下一影像圖框;及比較所述初始影像圖框與所述下一影像圖框;及視情況將所述下一影像圖框傳輸至機載數據儲存器。
【IPC分類】H04N5-225, H04N5-76
【公開號】CN104735316
【申請號】CN201410806479
【發明人】雷俊釗, 古安豪·查奧
【申請人】全視技術有限公司
【公開日】2015年6月24日
【申請日】2014年12月19日
【公告號】US20150179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