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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門閉鎖系統的制作方法

文檔序號(hao):10517549閱讀:415來源:國(guo)知局
機動車門閉鎖系統的制作方法
【專利摘要】本發明涉及一種機動車門閉鎖系統,該機動車門閉鎖系統具有主要包括轉動鎖叉和鎖定爪的鎖止機構,和用于緊急致動的緊急致動手柄。在能激活緊急致動手柄之前,鎖止機構首先被機動地移動到鎖止機構的解鎖位置中。
【專利說明】
機動車門閉鎖系統
技術領域
[0001]本發明涉及一種機動車門閉鎖系統,該機動車門閉鎖系統具有主要包括轉動鎖叉和鎖定爪的鎖止機構和用于緊急致動的緊急打開手柄。
【背景技術】
[0002]這種所述類型的機動車門閉鎖系統已經從文獻WO 2004/079137 A2中已知。在此設計,在凍結的機動車門或由于事故而扭曲變形的機動車門的情況下,提供有用于在機動車門打開過程鎖死時手動打開的緊急致動手柄。這種緊急致動手柄被設計為例如可折疊車門把手或拉手的形式。因此可以通過緊急致動手柄施加較大的力,以便打開相應的機動車門。
[0003]然而當機動車門閉鎖系統例如在事故情況下仍然位于閉鎖位置中時,可能會產生問題。在這種情況下,經常即使在花費大的力的情況下也不能通過緊急致動手柄打開機動車門。在此提出本發明。

【發明內容】

[0004]本發明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如此進一步改進開頭所述構造的機動車門閉鎖系統,即可以盡可能在任何時候、尤其在發生事故時成功地致動緊急致動手柄/緊急致動操縱件。
[0005]為了解決上述技術問題,本發明在一種機動車門閉鎖系統中提出,首先將鎖止機構機動地/由電機驅動地移動到其解鎖位置中,才可激活緊急致動手柄。
[0006]如果在可激活緊急致動手柄之前首先將鎖止機構機動地移動到其解鎖位置中,則保證了,在致動緊急致動手柄時不用對抗閉鎖的鎖止機構而工作。這尤其對于如下的機動車是重要的,該機動車自動地在開始行駛時被閉鎖,以防止被搶劫。
[0007]雖然可以通過門把手部分地施加很大的力,但是在根據本發明的電子鎖的情況下在門把手和機動車門閉鎖系統之間不存在機械親聯。在特定的情形中例如在事故情況下一一機動車門閉鎖系統由于損壞而不對操作者的指令進行反應,從而鎖止機構保持在閉鎖位置中。一整個系列的所涉及的元件可能是功能無效的,從而門不再能夠解鎖。這些元件是對閉鎖裝置進行驅動的電機、從電機到汽車電池的電纜、向電機表達打開指令的元件(例如鑰匙或電纜)。
[0008]術語“可激活”包括可被動地和可主動地激活的緊急致動手柄。主動的可激活性相當于如下過程,其中所儲存的能量最后導致,以確定的方式和方法為操作者提供緊急致動手柄供使用。這可以是例如所儲存的彈性能,該彈性能使緊急致動手柄突出。也可以設想借助于電機主動提供緊急致動手柄供使用。
[0009]而被動的可激活性指的是,操作者最后自身負責提供緊急致動手柄供使用。這可以例如通過翻下或翻開緣板/板條來實現。
[0010]同樣可以設想緊急致動手柄的如下可激活性,其中既需要主動的又需要被動的激活。例如,具有所儲存的彈性能的迅動元件可以釋放緣板,然后操作者將緣板翻轉/翻下,以便到達進一步位于內部的緊急致動手柄。
[0011]該緊急致動手柄的作用首先是,用于使鎖止機構解鎖。然后緊急致動可以作用在鎖定爪上,由此轉動鎖叉可以彈回到打開位置中。運動從緊急致動手柄傳遞到鎖定爪上可以例如借助于桿或繩索實現。根據本發明僅取決于如下情況,即鎖定爪釋放轉動鎖叉。
[0012]在無把手的機動車門的情況下,緊急致動手柄此外還可以設計用于,本身將強的力從緊急致動手柄上傳遞到門上。例如可以考慮,相應被確定尺寸的繩索利用較小的第一分支在鎖定爪上拉動。這個較小的分支理想化地如此設置尺寸,即該分支可以輕易地使卡住的或歪斜的鎖定爪松脫,但是在較大的力時在設定斷裂位置處斷開。由此繩索的較大的分支被釋放,該較大的分支可以繼續傳遞大得多的力。這個力直接作用在門板件上并且允許打開門。
[0013]當通過傳感器信號觸發對解鎖位置的占據時,解鎖位置可以與確定的傳感測定的參量相聯系。如果傳感器信號是加速度傳感器的信號、尤其是碰撞傳感器的信號,則解鎖位置尤其與事故相耦合。
[0014]加速度傳感器能夠非常快地將相應的情形評價為事故。這個速度方面的優點在此以如下方式被利用,即:在事故早期將鎖止機構機動地移動到其解鎖位置中。在這種早期時刻假設,車輛還未變形及相應地機動車門閉鎖系統的多個部件完好無損。幾秒鐘后不再一定有此假設,從而碰撞信號是對于運行緊急致動的重要輔助。
[0015]可以優選根據傳感器信號將緊急致動手柄轉換到可由操作者激活的位置中。如同以有利的方式根據傳感器信號占據解鎖位置那樣,根據傳感器信號占據的、緊急致動手柄的可由操作者激活的位置同樣是有利的。在此,速度方面的優點也有助于及時轉換以提供緊急致動手柄供使用。
[0016]緊急致動手柄的可激活位置可以是相對機動車表面暴露的位置和/或經過遮蓋物可觸及的位置。“機動車表面”的意思指的是比較大的面,例如窗面或門板面。而例如門把手、外部后視鏡或裝飾條位于暴露位置中。
[0017]但是也可以經過不暴露的遮蓋物觸及緊急致動手柄。示例有嵌入機動車表面中的裝飾條、窗密封件、或在車身的漆下面完全看不見的遮蓋物。在此術語“暴露位置”說明了,緊急致動手柄I是仍位于可激活位置(即未被激活的位置)還是已經位于被激活的位置中。在被激活的位置中所有的致動手柄I位于暴露位置;而這對于可激活位置不適用。
[0018]如果通過閉鎖裝置的電機將鎖止機構移動到解鎖位置中,則可以用簡單的方式實現解鎖位置。在此可以采用中央閉鎖裝置的多半已經存在的電機。
[0019]如果緊急致動手柄布置在機動車右側和/或機動車左側和/或機動車后側上,優選布置在機動車門上和/或機動車門附近,則緊急致動手柄可以通過相對簡單的機械裝置實現。緊急致動手柄布置得離機動車閉鎖系統越近,上述情況越適用。術語“附近”尤其指的是與門相鄰的部件如側面的縱向承載件/縱梁、外部后視鏡和門框。如果緊急致動手柄位于非常靠近機動車門閉鎖系統的地方,則通過簡單的連桿便已可以建立機械連接。如果是相距較遠的情況,則可以例如通過繩索建立機械耦聯。
[0020]緊急致動手柄可以借助于至少一只手或至少一個手指或至少一只腳來致動。可用手致動的緊急致動手柄,類似于拉手、折疊桿、隱藏的把手、外部后視鏡或繩索都是可行的。隱藏的把手可以位于例如門把手的內側上或位于窗密封件的下面。可以用手將外部后視鏡向前方、即向著發動機罩的方向拉動,由此拉動在門內部的、在機動車門閉鎖系統上的拉索。
[0021]可通過手指致動的緊急致動手柄可以是例如扳機或拉環。這兩種緊急致動手柄都尺寸相對較小,并且允許以有利的方式安置。然而這種可通過手指致動的緊急致動手柄特別不適于傳遞較大的力。
[0022]作為可用腳致動的緊急致動手柄主要應用踩踏邊、(車輛上下車的)踏板或腳蹬。這些裝置以有利的方式布置在側面的縱向承載件的高度上并且可以傳遞較大的力。
[0023]如果緊急致動手柄優選設計用于強的力,則可以預防在事故情況下與門打開相關的機械不可測知性。機動車門經常如此方式地變形,即:雖然轉動鎖叉位于打開位置中,但是也不能打開機動車門。如果緊急致動手柄設計用于強的力,則增大了如下情況的可能性,即通過經由緊急致動手柄的有力的沖擊可以使卡住的門松脫并且最終能打開。強的力尤其可以通過緊急致動手柄傳遞,該緊急致動手柄允許至少一只腳或兩只手的作用。
[0024]可以觸發緊急致動手柄的位置指示部件,該位置指示部件優選包括信號色和/或發光裝置。在此,位置指示部件尤其為急于幫助發生事故的機動車的人服務。位置指示部件可以快速識別打開可能性。此處尤其提供信號色、例如紅色或紅-白色。代替靜止的信號色,也可以設置發光裝置。尤其是閃爍的發光裝置吸引注意力。
[0025]為了解決提出的技術問題,本發明還提出用于運行機動車門閉鎖系統的方法。該機動車門閉鎖系統具有鎖止機構和緊急致動裝置。該鎖止機構主要包括轉動鎖叉和鎖定爪。在可激活緊急致動手柄之前,首先將鎖止機構移動到其解鎖位置中。
【附圖說明】
[0026]下面根據僅示出實施例的附圖詳細說明本發明;附圖示出:
[0027]圖1A至5B示出根據本發明的用于機動車門的緊急致動手柄。
【具體實施方式】
[0028]在圖1A中示出第一緊急致動手柄I。機動車門閉鎖系統例如由于碰撞信號而已被解鎖。設計為內把手的緊急致動手柄I位于門外把手的內側并以某種方式隱藏。在此門外把手占據暴露位置2。在內把手本身上不能作用強的力。因此該內把手只適合作為用于轉動鎖叉的緊急致動裝置。但是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在門外把手上作用強的力,因此緊急致動手柄I不必單獨設計。通過例如碰撞信號使內把手伸出的方式,激活了緊急致動手柄I。在這種被激活的位置中,內把手形式的緊急致動手柄I能被致動。
[0029]圖1B中的外部后視鏡占據用于緊急致動手柄I的另一暴露位置2。如果在該外部后視鏡上拉動,例如沿行駛方向向前方拉動,則例如通過繩索機械裝置致動緊急致動裝置并且打開轉動鎖叉。因為通過外部后視鏡不能傳遞過大的力用以打開門,所以為了施加強的力外把手是必須的。
[0030]圖2A示出緊急致動手柄1,該緊急致動手柄同時是B柱裝飾條形式的遮蓋物3,并且該緊急致動手柄為了緊急致動而被向外拉。在這個被向外拉的位置中可以相應地良好地致動該緊急致動手柄I。
[0031]如同至此前述的解決方案,圖2B也示出緊急致動手柄I,該緊急致動手柄借助于手來致動。這個此處示出的緊急致動手柄I是繩索,該繩索位于窗密封件中或下面。在這種情況下,窗密封件相當于遮蓋物3。在此也可以得出,該繩索只能傳遞微弱的力,從而僅適合用于打開轉動鎖叉。因此在這種情況下,也宜用門外把手傳遞大的力。
[0032]在圖3A中的解決方案不同于至此前述的解決方案,這是由于設計為手槍扳機狀的緊急致動手柄I可借助于手指致動。與此相應地,利用手槍扳機狀的緊急致動手柄I僅能傳遞小的力。對于傳遞較大的力,宜致動門外把手。
[0033]完全類似的內容對圖3B中的設計為拉環的緊急致動手柄I也適用。該拉環在此以外把手的形式布置在暴露位置2中。遮蓋物3在門外把手上遮蓋拉環。
[0034]完全類似的內容還對圖4的設計為(車輛上下車的)踏板的緊急致動手柄I適用。該踏板相當于可翻下的遮蓋物3,該遮蓋物通過該翻下而位于被激活的、可被致動的位置中。
[0035]在圖5A中示出繩索上的拉手的形式的緊急致動手柄I。遮蓋物3遮蔽該緊急致動手柄I。此外位置指示部件4例如以LED燈的形式示出緊急致動手柄I的位置。如果在本實施例中按壓LED燈中的按鈕,則遮蓋物3脫落并且釋放緊急致動手柄I。
[0036]圖5B示出按鈕狀或球形把手狀的緊急致動手柄I,該緊急致動手柄被遮蓋物3遮住并且在激活時伸出。這種激活可以自動地(主動地)或通過操作者的按壓(被動地)來實現。然后通過將其進一步向外拉,在把手凹部上手動地對緊急致動手柄I致動。
【主權項】
1.一種機動車門閉鎖系統,具有主要包括轉動鎖叉和鎖定爪的鎖止機構,和用于緊急致動的緊急致動手柄,其特征在于,鎖止機構首先被機動地移動到鎖止機構的解鎖位置中,才能激活緊急致動手柄(I)。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機動車門閉鎖系統,其特征在于,通過傳感器信號觸發對解鎖位置的占據。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機動車門閉鎖系統,其特征在于,傳感器信號是加速度傳感器的信號,尤其是碰撞傳感器的信號。4.根據權利要求2或3所述的機動車門閉鎖系統,其特征在于,緊急致動手柄根據傳感器信號轉換到由操作者可激活的位置中。5.根據前述權利要求1至4中任一項所述的機動車門閉鎖系統,其特征在于,緊急致動手柄(I)的可激活位置對應于相對于機動車表面暴露的位置(2)和/或經過遮蓋物(3)能接近的位置。6.根據前述權利要求1至5中任一項所述的機動車門閉鎖系統,其特征在于,鎖止機構由閉鎖裝置的電機移動到解鎖位置中。7.根據前述權利要求1至6中任一項所述的機動車門閉鎖系統,其特征在于,緊急致動手柄(I)布置在機動車的右側和/或左側和/或后側,優選布置在機動車門上和/或機動車門附近。8.根據前述權利要求1至7中任一項所述的機動車門閉鎖系統,其特征在于,緊急致動手柄(I)能借助于至少一只手或至少一根手指或至少一只腳來致動,緊急致動手柄優選被設計用于強的力,尤其優選地允許用兩只手作用緊急致動手柄。9.根據前述權利要求1至8中任一項所述的機動車門閉鎖系統,其特征在于,能觸發緊急致動手柄(I)的位置指示部件(4),該位置指示部件優選包括信號色和/或發光裝置。10.—種用于運行機動車門閉鎖系統的方法,該機動車門閉鎖系統具有主要包括轉動鎖叉和鎖定爪的鎖止機構,和緊急致動手柄(I),其特征在于,首先將鎖止機構移動到鎖止機構的解鎖位置中,才能激活緊急致動手柄(I)。
【文檔編號】E05B77/02GK105874135SQ201480072032
【公開日】2016年8月17日
【申請日】2014年10月28日
【發明人】T·班德爾
【申請人】開開特股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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