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質押共用物聯網監管系統的制作方法
【技術領域】
[0001]本發明涉及一種動產質押監管系統,特別涉及一種動產質押共用物聯網監管系統。
【背景技術】
[0002]已有的動產質押監管系統是由出質人將其動產移交質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取得資金融通;往往質權人派員或委托他人在出質人處自建監管系統,監管出質人的動產質物,并將監管情況傳輸至質權人,以保障質權人的權益;由于質權人及監管人在現場監管中新增人力物力費用較大,因而分散經營企業(例如連鎖賣場或小微企業)難以開展動產質押融資業務,限制了社會經濟的繁榮發展。
【發明內容】
[0003]本發明克服了現有動產質押監管系統中的不足,提供一種動產質押共用物聯網監管系統;通過質權人及監管人與出質人共用物聯網監管系統對出質人存放在自處或他處的動產質物的數據信息及實物進行監管,可以提高監管效率,節省營運成本,促進動產質押融資業務,繁榮發展經濟。
[0004]本發明是通過以下方案解決的:出質人將存放在自處或他處動產質物的相關數據信息輸入計算機,通過有線或無線的互聯網傳輸至共用的服務器,經處理后,通過有線或無線的互聯網傳輸至質權人及監管人的計算機;質權人及監管人將監管要求輸入計算機,通過有線或無線的互聯網傳輸至共用的服務器,經處理后,進入出質人的計算機,對動產質物數據信息及實物進行監管;多方通過動產質押共用物聯網監管系統,達到提高監管效率,節省營運成本;質權人及監管人不必另行自建物聯網監管系統。
[0005]本發明的有益效果是:提高效率、節省成本,擴大服務。
[0006]1.提高效率。動產質押共用物聯網監管系統比另行自建物聯網監管系統,減少重復勞動,明顯提高效率。
[0007]2.節省成本。動產質押共用物聯網監管系統比另行自建物聯網監管系統,顯著節省人力物力成本。
[0008]3.擴大服務。通過動產質押共用物聯網監管系統對信貸風險的管控,可以擴大對連鎖賣場或小微企業的金融服務,推動經濟的繁榮發展。
【附圖說明】
[0009]附圖是本發明的一種原理框圖。
【具體實施方式】
[0010]下面結合附圖與【具體實施方式】對本系統進行描述。
[0011]在圖中,出質人將存放在自處或他處動產質物的相關數據信息,輸入所處計算機,通過有線或無線的互聯網傳輸至共用服務器,經處理后,通過有線或無線的互聯網傳輸至質權人及監管人的計算機;質權人及監管人將監管要求輸入計算機,通過有線或無線的互聯網傳輸至出共用的服務器,經處理后,進入出質人的計算機,對動產質物數據信息及實物進行監管;多方通過動產質押共用物聯網監管系統,達到提高監管效率,節省營運成本。
【主權項】
1.一種動產質押共用物聯網監管系統,由計算機、共用服務器、互聯網組成,其特征是:出質人將存放在自處或他處動產質物的相關數據信息,輸入所處計算機,通過有線或無線的互聯網傳輸至出共用服務器,經處理后,通過有線或無線的互聯網傳輸至質權人及監管人的計算機;質權人及監管人將監管要求輸入計算機,通過有線或無線的互聯網傳輸至出共用服務器,經處理后,通過有線或無線的互聯網傳輸至出質人的計算機;通過動產質押共用物聯網監管系統對動產質物數據信息及實物進行監管。
【專利摘要】本發明涉及一種動產質押共用物聯網監管系統,由計算機、共用服務器、互聯網組成,質權人及監管人與出質人通過動產質押共用物聯網監管系統,對出質人動產質物的數據信息及實物進行監管。該發明提高效率、節省成本,擴大服務,有顯著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IPC分類】G06Q40-02
【公開號】CN104574180
【申請號】CN201310512054
【發明人】胡曉平
【申請人】胡曉平
【公開日】2015年4月29日
【申請日】2013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