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種汽車尾氣凈化劑的制作方法
【技術領域】
[0001 ]本發明涉及凈化劑領域,尤其涉及一種汽車尾氣凈化劑。
【背景技術】
[0002]當前社會,工業生產快速發展,生態環境遭到嚴重破壞,空氣污染嚴重,特別是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私人汽車走入百姓家中,由于受到燃油品質、潤滑油中的硫磷化合物以及日益嚴重的交通堵塞等因素的影響,特別是城市道路行駛緩慢,紅綠燈較多,汽車的燃油系統很容易生成積碳和膠質,進氣歧管會有灰塵油垢等。而空氣污染的一個主要因素是:汽車使用中排放出大量的有害氣體,雖然加裝了三元催化器,但汽油中含硫、磷成分高,易在三元催化器表面形成一層硫、磷化學絡合物;城市擁堵,汽油車頻繁啟動,造成發動機燃燒不充分,而不充分燃燒產物會附著在三元催化器的表面,致使三元催化器功能降低,尾氣排放中氮氧化物(N O)含量超標,加劇了空氣的污染,同時車輛尾氣排放超標,動力下降,油耗增加等一系列問題。。
[0003]因此,現有技術還需要進一步發展和改進。
【發明內容】
[0004]本發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汽車尾氣凈化劑,旨在解決目前汽車尾氣還原系統還原效率低,二次污染的問題。
[0005]本發明的技術方案如下:
一種汽車尾氣凈化劑,其中,按重量份比其由以下組分組成:
過氧化氫 15?35份;
三乙醇酰胺 15?20份;
異丙醇5?10份;
甲醇10?15份;
碳酸鈉I?5份;
三聚氰胺 I?5份。
[0006]所述的汽車尾氣凈化劑,其中,按重量份比其由以下組分組成:
過氧化氫 20份;
三乙醇酰胺 17份;
異丙醇8份;
甲醇12份;
碳酸鈉3份;
三聚氰胺 3份。
[0007]所述的汽車尾氣凈化劑,其中:所述碳酸鈉和三聚氰胺的用量配比為1:1。
[0008]有益效果:本發明提供一種汽車尾氣凈化劑,本發明尾氣凈化劑能夠從源頭上解決尾氣凈化問題,一部分化學制劑起到分解作用,一部分運用化學方式將引起積碳的有機質進行分解利用。充分運用了化學方式來解決尾氣凈化,兩種方式相互協調,其效果既快速又持久,具有尾氣排放凈化廣闊的市場前景。
【具體實施方式】
[0009]為使本發明的目的、技術方案及優點更加清楚、明確,以下對本發明進一步詳細說明。
[0010]本發明提供一種汽車尾氣凈化劑,其中,按重量份比其由以下組分組成:
過氧化氫 15?35份;
三乙醇酰胺 15?20份;
異丙醇5?10份;
甲醇10?15份;
碳酸鈉I?5份;
三聚氰胺 I?5份。
[0011 ]其中,較佳實施例中,所述碳酸鈉和三聚氰胺的用量配比為1:1。
[0012]下面通過實施例進一步闡述本發明技術方案實施例1
所述的汽車尾氣凈化劑,其中,按重量份比其由以下組分組成:
過氧化氫 20份;
三乙醇酰胺 17份;
異丙醇8份;
甲醇12份;
碳酸鈉3份;
三聚氰胺 3份。
[0013]實施例2
所述的汽車尾氣凈化劑,其中,按重量份比其由以下組分組成:
過氧化氫 35份;
三乙醇酰胺 20份;
異丙醇5份;
甲醇15份;
碳酸鈉5份;
三聚氰胺 5份。
[0014]本發明提供一種汽車尾氣凈化劑,本發明尾氣凈化劑能夠從源頭上解決尾氣凈化問題,一部分化學制劑起到分解作用,一部分運用化學方式將引起積碳的有機質進行分解利用。充分運用了化學方式來解決尾氣凈化,兩種方式相互協調,其效果既快速又持久,具有尾氣排放凈化廣闊的市場前景。
[0015]應當理解的是,本發明的應用不限于上述的舉例,對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來說,可以根據上述說明加以改進或變換,所有這些改進和變換都應屬于本發明所附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
【主權項】
1.一種汽車尾氣凈化劑,其特征在于,按重量份比其由以下組分組成: 過氧化氫 15?35份; 三乙醇酰胺 15?20份; 異丙醇5?10份; 甲醇10?15份; 碳酸鈉I?5份; 三聚氰胺 I?5份。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汽車尾氣凈化劑,其特征在于,按重量份比其由以下組分組成: 過氧化氫 20份; 三乙醇酰胺 17份; 異丙醇8份; 甲醇12份; 碳酸鈉3份; 三聚氰胺 3份。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汽車尾氣凈化劑,其特征在于:所述碳酸鈉和三聚氰胺的用量配比為1:1。
【專利摘要】本發明公開了一種汽車尾氣凈化劑,按重量份比其由以下組分組成:過氧化氫15~35份;三乙醇酰胺15~20份;異丙醇5~10份;甲醇10~15份;碳酸鈉1~5份;三聚氰胺1~5份。本發明尾氣凈化劑能夠從源頭上解決尾氣凈化問題,一部分化學制劑起到分解作用,一部分運用化學方式將引起積碳的有機質進行分解利用。充分運用了化學方式來解決尾氣凈化,兩種方式相互協調,其效果既快速又持久,具有尾氣排放凈化廣闊的市場前景。
【IPC分類】B01D53/92, B01D53/56
【公開號】CN105498536
【申請號】CN201510878080
【發明人】王長華
【申請人】佛山市中科院環境與安全檢測認證中心有限公司
【公開日】2016年4月20日
【申請日】201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