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申請涉及一種山核桃的破殼裝置,用于山核桃的破殼中。
背景技術:
現有技術中:
例如:中國專利申請號CN200910134181.6;申請日2009.04.16;本發明公開了一種多工位氣動式核桃破殼裝置,屬于農業機械技術領域。該機包括機架、鏈傳動、軸、核桃夾持裝置、擊打裝置、氣動系統和控制系統等。核桃夾持裝置、擊打裝置在其支撐法蘭的圓周上均布有8~32組。夾持氣缸穩壓罐為夾持氣缸控提供氣源,擊打氣缸穩壓罐為擊打氣缸提供氣源。夾持氣缸的動作信號由控制器、夾持氣缸傳感器和夾持氣缸控制閥提供。擊打氣缸的動作信號由控制器、擊打氣缸傳感器和擊打氣缸控制閥提供。核桃夾持裝置、擊打裝置分布在同一圓周上在鏈傳動的驅動下隨著軸一同旋轉,在一個工作循環區中完成對核桃的夾持、保持、破殼、卸料和復位。該裝置對于不同品種、不同尺寸核桃的破殼有較好的適應性。
該申請文件為本申請的最接近的現有技術,但是在該核桃破殼裝置中,采用氣動式結構進行沖擊,并未對運動過程中運動方向進行控制,因為山核桃較小,不便于進行精確定位。且該申請中的結構較為復雜,不便于批量的生產與使用。
又例如:中國專利申請號CN201310144581.1;申請日2013.04.24;本發明的氣動核桃破殼機屬于林果領域,由機架、傳動控制裝置、送料機構、破殼裝置組成,機架上裝設有破殼裝置,由連裝在工作臺架各分隔板間的沖擊氣缸和抱緊氣缸組成,機架前下方裝設有傳動控制裝置,由電機,與電機軸同軸套裝的撥輪和控制凸輪,下軸上套裝的主動鏈輪和槽輪,上軸上套裝的并排前端鏈輪、從動鏈輪,機架后部裝設的并排后端鏈輪,下方機架上間隔裝設的夾持、抱緊和擊打三開關組成,主、從動鏈輪,前、后端鏈輪分別通過鏈條連動,在工作臺架后部裝設有料箱,該箱一壁開有狹槽,緊靠該槽下方裝設有送料機構,其由并排鏈條、間隔連裝在鏈條上的轉輥、承托轉輥的滾動板及張緊鏈輪組成。本裝置對核桃品種的適應性強,殼仁分離完全,碎仁較少,破殼效率高。
該申請為本申請最接近現有技術的升級版的機器,該設備在升級的過程中,機器越來的越復雜,面對的用戶群為大批量生產的加工廠商。不便于普通用戶進行使用。
以上專利申請由于它們的技術方案目的以及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均不同,為此導致它們的技術方案包括結構和方法的不同,它們也不能簡單地組合用以本專利申請,否則會導致結構設計更復雜,或者不能實施,等等。
鑒于此,如何設計出一種山核桃的破殼裝置,克服上述現有技術中所存在的缺陷,是本領域技術人員亟待解決的技術問題。
技術實現要素:
本申請的目的在于克服現有技術中存在的技術問題,而提供一種山核桃的破殼裝置。
本申請的目的是通過如下技術方案來完成的,一種山核桃的破殼裝置,用于對工作面上的山核桃進行沖擊破殼,包括動力件以及安裝在動力件上并沿著運動方向進行往返運動的導向器,導向器前端設有與山核桃進行碰撞的沖頭,沖頭相對山核桃的一側設有用于抵觸山核桃的卡座,動力件的上部連接有切換器,動力件與切換器之間還連接有用于對動力件進行控制調節的控制器。
所述導向器的兩側上設有用于引導并支撐導向器往返運動的擺動件。
所述擺動件包括第一擺動件與第二擺動件并沿著導向器的左右兩側進行鉸接。
所述第一擺動件的長度與第二擺動件的長度不相等。
所述第一擺動件的長度大于第二擺動件的長度。
所述第一擺動件的長度小于第二擺動件的長度。
所述第一擺動件下端與導向器左側鉸接,第一擺動件上端設有第一支座,第二擺動件下端與導向器右側鉸接,第二擺動件上端設有第二支座。
所述動力件上設有用于安裝并支撐動力件的安裝座7。
本申請與現有技術相比,至少具有以下明顯優點和效果:
1、結構簡單、設計合理,連接緊密、穩定性高。
2、選材方便、便于生產制造,造價低、易于普及。
3、精確定位沖擊,自動化破殼,使用壽命持久。
附圖說明
此處所說明的附圖用來提供對本申請的進一步理解,構成本申請的一部分,本申請的示意性實施例及其說明用于解釋本申請,并不構成對本申請的不當限定。在附圖中:
圖1為本申請的整體結構示意圖。
附圖標記:
1 動力件 C 山核桃
2 導向器 F 工作面
3 沖頭 X 運動方向
4 卡座 51 第一支座
5 第一擺件 61 第二支座
6 第二擺件 11 切換器
7 安裝座 12 控制器
具體實施方式
為使本申請的目的、技術方案和優點更加清楚,下面將結合本申請具體實施例及相應的附圖對本申請技術方案進行清楚、完整地描述。顯然,所描述的實施例僅是本申請一部分實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實施例。基于本申請中的實施例,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沒有做出創造性勞動前提下所獲得的所有其他實施例,都屬于本申請保護的范圍。
本申請中所述的一種山核桃的破殼裝置,用于對工作面F上的山核桃C進行沖擊破殼,包括動力件1以及安裝在動力件1上并沿著運動方向X進行往返運動的導向器2,導向器2前端設有與山核桃C進行碰撞的沖頭3,沖頭3相對山核桃C的一側設有用于抵觸山核桃C的卡座4,動力件1的上部連接有切換器11,動力件1與切換器11之間還連接有用于對動力件1進行控制調節的控制器12;至少具有精確定位沖擊,可自動化破殼,使用壽命持久的效果。
動力件1為具有行程運動的原件,可以是氣缸、或電機或齒條。
動力件1若采用電機便可以對電機進行電氣自動化控制。
動力件1若采用氣缸便可以對氣缸進行氣動自動化控制。
其中,動力件1的上部連接有切換器11,動力件1與切換器11之間還連接有用于對動力件1進行控制調節的控制器12。
當動力件1為電機時,切換器11可以是電源中的換向開關,對電機中的電流方向進行切換,實現對電機運行的調節。
連接在動力件1與切換器11之間的控制器12,控制器12為控制電流大小、穩壓以及檢測電機運行狀態的控制器12。
此時,動力件1、切換器11以及控制器12三者之間采用導線進行連接。
當動力件1為氣缸時,切換器11是氣源供給的換向開關,對氣缸的運行方向進行換向的切換。
其中,控制器12為流量閥、單向閥,對氣流的流量大小進行控制,并避免氣流發生回流影響氣缸的運動方向。
此時,動力件1、切換器11以及控制器12三者之間采用氣管進行連接。
本申請實施例中,利用導向器2對沖頭3進行定位與導向,便于對沖頭3的沖擊位置進行控制。
特別是當時沖頭3為小型的尖銳形結構時,利用導向器2對沖頭3進行安裝。
徹底的避免現有技術中,沖頭3與動力件1之間的直接連接方式。
該直接連接方式,不僅需要對動力件1的結構進行改進,而且不便于對沖頭3進行安裝。
通過導向器2連接在沖頭3與動力件1之間,利用導向器2對沖頭3的運動方向X進行精確的控制。
通過導向器2避免動力件1直接連接沖頭3時,帶動沖頭3進行直接沖撞,避免動力件1的直接振動與撞擊運動中的損傷,提高動力件1的使用壽命。
參見圖1中所示,一種山核桃的破殼裝置,用于對工作面F上的山核桃C進行沖擊破殼,工作面F可以是已具有平面的工作臺,可以將山核桃C放置在工作臺的平面上進行破殼處理。
其中,動力件1以及安裝在動力件1上并沿著運動方向X進行往返運動的導向器2,運動方向X為左右運動的往返方向,該往返方向具有反復性,通過反復性使用,完成對山核桃C的破殼。
導向器2左端固定或可拆卸地設有與山核桃C進行碰撞的沖頭3。
通過圓錐形的沖頭3對山核桃C的右側的殼體表面進行撞擊與碰撞。
在山核桃C左側的工作面F上固定設置一卡座4。
通過卡座4對山核桃C進行接觸或抵觸或卡接定位,避免山核桃C在破殼時發生移動。
本申請實施例中,
所述導向器2的兩側上設有用于引導并支撐導向器2往返運動的擺動件。
該導向器2可以是一根軸與一個套筒,利用套筒對軸進行定位。
在動力件1為電機的一根軸上安裝一個沖頭3,通過旋轉可以對山核桃C進行破殼處理。
當然,導向器2也可以是一根桿體,在桿體的兩側上設置擺動桿。
通過擺動桿對桿體的兩側進行定位,進而完成對桿體的支撐與安裝定位。
利用擺動桿在左右往返的擺動運動,實現對導向器2的精確控制。
本申請實施例中,
所述擺動件包括第一擺動件5與第二擺動件6并沿著導向器2的左右兩側進行鉸接。
沿著擺動桿為兩根擺動桿,即第一擺動件5與第二擺動件6。
第一擺動件5與第二擺動件6分別固定鉸接在導向器2的左右兩側或左右兩端上。
第一擺動件5與第二擺動件6的下端為處于同一水平面上,且導向器2為水平放置,便于導向器2沿著水平的橫向對山核桃C進行沖擊破殼。
本申請實施例中,
所述第一擺動件5的長度與第二擺動件6的長度不相等。
采用兩根桿體不同的長度,可以避免第一擺動件5與第二擺動件6在左右擺動的過程中,發生運動的超越。
避免第一擺動件5或第二擺動件6帶動導向器2超越出沖擊破殼的位置。
本申請實施例中,
所述第一擺動件5的長度大于第二擺動件6的長度。
通過第二擺動件6對第一擺動件5左右運動的位置進行限定,避免第一擺動件5擺動幅度較大,帶動導向器2超越沖擊破殼的位置。
本申請實施例中,
所述第一擺動件5的長度小于第二擺動件6的長度。
通過第一擺動件5對第二擺動件6左右運動的位置進行限定,避免第二擺動件6擺動幅度較大,帶動導向器2超越沖擊破殼的位置。
本申請實施例中,
所述第一擺動件5下端與導向器2左側鉸接,第一擺動件5上端設有第一支座51,第二擺動件6下端與導向器2右側鉸接,第二擺動件6上端設有第二支座61。
沿著導向器2的上端進行定位與鉸接,進而帶動導向器2向上擺動或運動。
利用第一支座51與第二支座61兩個固定的定位支撐點對兩根擺動桿進行定位鉸接。
本申請實施例中,
所述動力件1上設有用于安裝并支撐動力件1的安裝座7。
利用安裝座7與工作面F之間進行固定,進而實現安裝座7對動力件1的安裝,使動力件1更加穩固或穩定的在工作面F上進行工作。
以上所述僅為本申請的實施例而已,而且,本申請中零部件所取的名稱也可以不同,并不限制本申請中的名稱。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來說,本申請可以有各種更改和變化。凡在本申請的精神和原理之內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換、改進等,均應包含在本申請的權利要求范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