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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割草機的制作方法_2

文檔序號:8809049閱讀:來源:國知局
坡上被使用,甚至在不與電動割草機10的Y-軸對齊的斜面/斜坡上被使用時,這種結構可提供較佳的穩定性,因此減少電動割草機10翻側的機會,從而提高安全性。另外,當在平坦的表面上操控電動割草機10轉向時,這種結構也可提尚電動割草機10的穩定性。
[0030]另外,如本領域技術人員所理解的是,當使用電動割草機10時,接上電動割草機10的草肩袋110會續漸地被填充。一般典型被充滿的草肩袋110可包含約3千克至10千克(或4千克至9千克)的草肩,并可能大幅地影響電動割草機10的重心。在一些示例中,當草肩為濕的,或草肩袋110包含其他碎肩如落葉/濕的葉子,草肩袋110可具有更大的重量。因此,分別將接上電池108的電動割草機10被使用前所具有的重心定義為“初始重心”,并且將使用中直至草肩袋110被充滿時的電動割草機10具有的重心定義為“動態重心”是重要的。在本實用新型的實施例中,被“填滿”的草肩袋110 —般可理解為包含干的草肩,而非其他類型的碎肩。
[0031]在本實施例中,電動割草機10具有動態重心B,動態重心B位于機架102的X_Y平面上第一電池108’與第二電池108”之間的位置,或在由電動機104所限定的X-Y位置上。因此,動態重心B會隨草肩袋110由空續漸充滿時移動,典型地(當草肩袋110為空時)由初始重心A的位置沿Y-軸移向(當草肩袋110為滿時)草肩袋110的位置(一般設置于電動割草機10的后端)。
[0032]優選地,初始重心A與動態重心B位于第一電池108’與第二電池108”之間的位置,或電動機104的位置。如前文所述,在一些實施例中,第一電池108’與第二電池108”相對X-軸對齊,并且在Y-軸上的不同位置。有利地,當填充草肩袋110時,這種第一電池108’與第二電池108”的位置保持動態重心B在附近(或在由電動機104所限定的X-Y位置上),容許電動割草機10的重心維持更恒常。
[0033]優選地,每一個電池108具有300克至3000克之間的重量,或者具有400克至2750克之間的重量,或者具有500克至2500克之間的重量。在一些實施例中,每一個電池108具有相同重量。
[0034]優選地,每一個電池108具有6伏至54伏之間的工作電壓,或者具有9伏至36伏之間的工作電壓,或者具有16伏至24伏之間的工作電壓,或者具有18伏的工作電壓。在一些實施例中,每一個電池108具有相同工作電壓。
[0035]優選地,多個電池108為可拆卸的。有利(但并不受任何理論限制)的是,可拆卸的多個電池108有利于對電池108進行充電,對電動割草機10進行清理和/或維護,移動電動割草機10等,亦有利于如存放電動割草機10時提升安全性。
[0036]優選地,機架102設有用于以錯開的方式接納電池108的多個空間112,并且空間112相對平面傾斜約15度至75度,或傾斜約20度至60度,傾斜約25度至55度。如圖1所示,電池108相對機架102的平面傾斜約45度。優選地,每一個電池108具有自己的空間112。優選地,每一個空間112都是平行的,并與其他空間112傾斜成相同的角度。有利(但并不受任何理論限制)的是,比較其他利用將電池108堆迭的配置(如直立電池配置或平行電池配置),這種結構容許電動割草機10以有效善用空間的方式接納多個電池108,從而減少電動割草機10的整體高度。
[0037]優選地,多個電池108具有大致2至10個電池,或者具有大致2至6個電池,或者具有大致2至4個電池,或者具有大致2或4個電池。有利(但并不受任何理論限制)的是,太多數量的電池108可能令用戶難于管理、充電等,相反,太少數量的電池108,或者單個電池108可能太重、太笨重、或需要過長的時間進行充電。另外,單個具高操作電壓的大型電池可能不符合某些國家/地區的安全規范,然而將多個具較低操作電壓的電池108串聯則較具優勢。在一些示例中,直流電路可用于串聯多個電池108,并提升整體的操作電壓。
[0038]優選地,每一個電池108具有大致IAh至大致8Ah的電容量,或者具有大致1.1Ah至大致7Ah的電容量,或者根據使用的需要而定的其他不同的電容量。在一些實施例中,每一個電池108具有相同的電容量。
[0039]因此,在介紹了幾個實施例之后,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可以認識到,不同的改動、另外的結構、等同物,都可以被使用而不會背離本實用新型的本質。相應的,以上的描述不應該被視為對本申請的權利要求所確定的本實用新型范圍的限制。
【主權項】
1.一種電動割草機,包括: a.設有滾輪的機架; b.固定于所述機架上的電動機; c.多個電池,其被配置為可操作地連接所述電動機; d.可操作地連接所述電動機的切割刀片; 其特征在于,所述多個電池包括第一電池以及第二電池,其中所述第一電池與所述第二電池位于所述機架上,并且所述第一電池與所述第二電池互相不接觸。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電動割草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電池與所述第二電池位于所述機架上彼此相對的位置。
3.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電動割草機,其特征在于,所述電動機位于所述第一電池與所述第二電池之間。
4.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電動割草機,其特征在于,所述多個電池之中的每一個電池具有相同重量。
5.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電動割草機,其特征在于,所述多個電池之中的每一個電池具有相同形狀。
6.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電動割草機,其特征在于,所述多個電池之中的每一個電池具有相同工作電壓。
7.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電動割草機,其特征在于,所述多個電池之中的每一個電池具有6伏至54伏之間的工作電壓。
8.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電動割草機,其特征在于,所述多個電池之中的每一個電池具有300克至3000克之間的重量。
9.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電動割草機,其特征在于,所述電動割草機還具有初始重心,其中所述初始重心位于所述多個電池之間。
10.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電動割草機,其特征在于,所述電動割草機還具有動態重心,其中所述動態重心位于所述多個電池之間。
11.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電動割草機,其特征在于,所述多個電池為可拆卸的。
1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電動割草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電池與所述第二電池在X軸上對齊,并且所述第一電池與所述第二電池位于Y軸上不同的位置;其中所述X軸與所述Y軸成垂直,并且所述Y軸與所述電動割草機的操作方向大致平行。
【專利摘要】一種電動割草機,包括:設有滾輪的機架;固定于所述機架上的電動機;多個電池,其被配置為可操作地連接所述電動機;可操作地連接所述電動機的切割刀片;所述多個電池包括第一電池以及第二電池,其中所述第一電池與所述第二電池位于所述機架上,并且所述第一電池與所述第二電池互相不接觸。
【IPC分類】A01D43-063
【公開號】CN204518491
【申請號】CN201520137884
【發明人】林明杰
【申請人】創科實業有限公司
【公開日】2015年8月5日
【申請日】2015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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