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智能通信終端的分布式錄音的集中管理系統的制作方法
【技術領域】
[0001]本實用新型涉及智能通信技術領域,特別是一種能夠基于智能通信終端的分布式錄音的集中管理系統。
【背景技術】
[0002]國內各級政府、公安、銀行、檢察院、法院、軍隊等各單位各個部門的日常工作和實際政務運作中,各類電話查詢、答復、通知、協調工作中,因為涉及到工作的流程,接觸的人又比較復雜,不時會產生一些糾紛,這個時候需要留存錄音和通話記錄作為憑據。以法院為例,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基層法院一審簡易程序民事案件應當在三個月內結案,但是許多案子根本不可能按《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間將起訴狀副本等訴訟文書送達給受送達人,法院送達占用的時間往往占審限的主要部分,這使得基層法院工作人員在面對文書送達與審限的問題時很尷尬,現行法律又沒有完善的送達制度參考,因此只能取舍其一。一方面要照顧到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一方面又要照顧到審限問題,這是基層法院工作中經常碰到的比較難以協調的問題,尤其是在人們法制觀念逐漸上升、案件審理量逐漸增大的今天,更是突出。
[0003]在法院的實際運作過程中,司法送達貫穿訴訟的起始,是法院工作中的一個重要環節。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司法送達有以下六種方式: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轉交送達;公告送達。但是在法院司法實踐中普遍存在著文書送達難的情形,主要表現在:
[0004]A.送達困難重重。法院工作人員送達文書時,有的當事人經常難以找到;有的是故意躲避;有的是居無定所;有的公司則為“皮包公司”,辦公地點呈流動型。此外還有許多情況令人無所適從,譬如下列情況:受送達人的小區樓梯口裝有防盜門,想留置送達則未見到當事人,不符合“受送達人拒不簽收”的條件,想公告送達則不符合“受送達人下落不明”的條件,郵寄送達,郵局退回的單上又寫“收件人拒收郵件”,最后花了很多時間盯梢才找到人。
[0005]B.公告時間長、風險大。在當事人下落不明的情況下可以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但具體如何公告相應法律則無明確規定,實踐中有的公告于報刊,有的公告于法院公告欄,有的張貼于被送達人的門前等等。無論采用哪種方式,都有一前提,即當事人確實下落不明。法院文書送達一般按照當事人住所地送達,許多案件中的被告不住于其為人所知的住所地,但其經常居住地則鮮有人知,公告送達后,受送達人以自己的經常居住地明確、法院送達程序違法為由提起上訴,則法院所負的法律責任在所難免。
[0006]C.留置程序難走,我國《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留置送達需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所在單位的代表在場見證并簽名。但實踐中,有關的居委會、村委會或物業公司出于多種原因如人情或怕事,都不愿見證,使得留置送達名存實亡。最高院《關于實施〈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2條規定:見證人不愿簽名的,可由送達人記明情況,即視為送達,但該規定仍要見證。而強制執行文書卻是要“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有些被執行人在這種情況下以沒有收到執行文書,也沒在送達回證上簽字為由不服執行。上級法院或本院在審查執行案件時,按送達文書的法律規定,執行人員自己在送達回證上所記明情況不足以證明該執行文書已送達。因而,該執行案件的程序違法,該強制行為不發生法律效力,且執行人員有可能因此而受到錯案追宄。這樣一來,既浪費了人力和物力,又嚴重影響了執行工作的正常開展。
[0007]D.郵寄送達缺乏可控性。現今司法實踐中改變送達難的最大動作是法院采取郵件快遞送達文書,即司法速遞,其優點除快捷之外,還在于最高院實施民訴法的《適用意見》第85條規定,送達回證沒有簽收的,以掛號信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即有立法依據。但實踐中,不愿簽收文書的當事人一見信封是法院的落款,可能會拒絕簽收,而郵局又沒有留置送達的權利,因此很多時候郵寄送達就會落空。同時,郵寄時存在很多他人代收的情況,對其他人代收的送達如何認定,是一個問題。
[0008]E.委托送達因為受托法院的責任心和自身工作量大的原因,經常導致實際送達的過程比較緩慢。
[0009]案件的當事人,個人素質良莠不齊,了解到自己可能會接收不利的信息后,部分當事人會帶著情緒做出一些不理智的舉動,甚至攻擊、誣陷法院工作人員,給法院的正常工作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同時,法院領導對于基層工作人員的工作無法做到及時全面了解,往往由此對基層工作人員的工作態度和工作效率產生誤解。
[0010]新頒布的證據規則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此類問題,該規則規定了證據推定制度,適用這一證據規則,只要有證據證明當事人已經了解送達文書的內容即可視為送達。如電話通知當事人,有錄音設備證明即視為送達。最高院頒布的《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六條規定,原告起訴后,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打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簡便方式隨時傳喚雙方當事人、證人,是這種類推制度的體現。在我國,通信終端例如電話機基本得到普及,這就為電話送達提供了可能性。電話送達的成本低、效率高。實踐中通過電話錄音和電話記錄來彌補。電話錄音可以完整記錄通話內容,和其他訴訟材料一起歸檔;電話記錄用書面形式固定下來,內容包括通知人,受話人,撥出電話和受話電話的號碼,通話時間、內容等。同時,由于法院現內設有立案庭、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一庭、民事審判二庭、行政審判庭、審判監督庭、執行局、司法警察大隊、政治處、辦公室、研宄室、監察室、技術室共13個庭級部門,在法院內部眾多部門各類電話查詢、答復、通知、協調工作中,流程同樣復雜繁瑣,這個時候同樣需要留存錄音和通話記錄作為憑據。現有的錄音解決方案,對通信終端錄音的調取、以及通信終端的布線都比較麻煩,導致工作效率低,成本高,而且一旦錄音服務器出現故障,所有的通信終端都將不能錄制,極易對正常工作造成混亂,因此,急需一種適應類似法院等單位部門政務工作的通信終端錄音解決方案。
【實用新型內容】
[0011]本實用新型針對現有的錄音解決方案對通信終端錄音的調取、以及通信終端的布線都比較麻煩,導致工作效率低成本高,而且一旦錄音服務器出現故障,所有的通信終端都將不能錄制的問題,提供一種基于智能通信終端的分布式錄音的集中管理系統,能夠有效地實現分布式實時錄音通話和管理服務器統一處理,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時保證了系統安全性和可靠性。
[0012]本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如下:
[0013]一種基于智能通信終端的分布式錄音的集中管理系統,其特征在于,包括管理服務器和智能通信終端,所述智能通信終端包括若干臺智能話機端,所述管理服務器通過網絡與各智能話機端連接,所述管理服務器包括主處理器、錄音采集識別電路、安全處理芯片和網絡通信芯片,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