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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運營商網絡中的用于小小區的頻譜共享的制作方法_5

文檔序號:9932963閱讀(du):來源:國(guo)知局
示、第一被靜音的子幀的時鐘時間和被靜音的子幀號中的至少一個。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同步基于接收到的所述信息,并且所述同步包括下述中的至少一個: 將定時與所述第一網絡運營商對準以用于所述被靜音的子幀的使用,然后使用所述第一網絡運營商的非重疊的被靜音的子幀; 直接利用所述第一網絡運營商的非重疊的被靜音的子幀;以及 在開始傳輸所述第一運營商的所述被靜音的子幀之前利用保護間隔。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個小小區包括固定基站或移動基站中的至少一個。5.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子幀被靜音以在所述第一網絡運營商的至少一個小小區中使用。6.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網絡運營商是主網絡運營商,并且其中所述第二網絡運營商是輔網絡運營商,或反之亦然。7.根據權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被靜音的子幀的所述使用被限制到所述輔網絡運營商的小小區,所述輔網絡運營商的所述小小區被確定為在所述主網絡運營商的所述至少一個小小區的受保護的區域之外。8.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確定基于檢測到的與所述第一運營商的所述至少一個小小區的所述受保護區域的距離或接近度中的至少一個。9.根據權利要求1-8中的任何一項所述的方法,所述方法利用非瞬時存儲器來執行,所述非瞬時存儲器包括由至少一個處理器執行的計算機程序代碼。10.—種裝置,包括: 至少一個處理器;以及 包括計算機程序代碼的至少一個存儲器,其中所述至少一個存儲器和所述計算機程序代碼被配置為利用所述至少一個處理器來使得所述裝置至少: 由第二網絡運營商的所述裝置發送用于使用由第一網絡運營商的宏小區靜音的、以用于由所述第二網絡運營商的至少一個小小區使用的子幀的請求; 響應于所述請求,從所述第一網絡運營商接收用于被靜音的子幀的使用的信息; 同步所述被靜音的子幀的使用;以及 將經同步的所述使用的指示發送到所述第一網絡運營商。11.根據權利要求10所述的裝置,其中所述信息包括可用性的指示、第一被靜音的子幀的時鐘時間和被靜音的子幀號中的至少一個。12.根據權利要求11所述的裝置,其中所述同步基于接收到的所述信息,并且所述同步包括下述中的至少一個: 將定時與所述第一網絡運營商對準以用于對所述被靜音的子幀的使用,然后使用所述第一網絡運營商的非重疊的被靜音的子幀; 直接利用所述第一網絡運營商的非重疊的被靜音的子幀;以及 在開始傳輸所述第一運營商的所述被靜音的子幀之前利用保護間隔。13.根據權利要求10所述的裝置,其中所述至少一個小小區包括固定基站或移動基站中的至少一個。14.根據權利要求10所述的裝置,其中所述子幀被靜音以用于在所述第一網絡運營商的至少一個小小區中使用。15.根據權利要求10所述的裝置,其中所述第一網絡運營商是主網絡運營商,并且其中使用所述裝置的所述第二網絡運營商是輔網絡運營商,或反之亦然。16.根據權利要求15所述的裝置,其中所述被靜音的子幀的所述使用被限制到所述輔網絡運營商的小小區,所述輔網絡運營商的所述小小區被確定為在所述主網絡運營商的至少一個小小區的受保護的區域之外。17.根據權利要求16所述的裝置,其中所述確定基于檢測到的與所述至少一個小小區的所述受保護區域的距離或接近度中的至少一個。18.—種裝置,包括: 用于由第二網絡運營商發送用于使用由第一網絡運營商的宏小區靜音的、以用于由所述第二網絡運營商的至少一個小小區使用的子幀的請求的部件; 用于響應于所述請求而從所述第一網絡運營商接收用于被靜音的子幀的使用的信息的部件; 用于同步所述被靜音的子幀的所述使用的部件;以及 用于將經同步的所述使用的指示發送到所述第一網絡運營商的部件。19.根據權利要求18所述的裝置,其中所述同步包括下述中的至少一個: 將定時與所述第一網絡運營商對準以用于對所述被靜音的子幀的使用,然后使用所述第一網絡運營商的非重疊的被靜音的子幀; 直接利用所述第一網絡運營商的非重疊被靜音的子幀;以及 在開始傳輸所述第一運營商的所述被靜音的子幀之前利用保護間隔。20.根據權利要求18所述的裝置,其中用于發送和接收的部件包括到通信網絡的接口,并且其中用于同步的部件包括非瞬時存儲器,所述非瞬時存儲器包括由至少一個處理器執行的計算機程序代碼。21.一種方法,包括: 由第一網絡運營商接收用于使用由所述第一網絡運營商的宏小區靜音的、以用于由第二網絡運營商的至少一個小小區使用的子幀的請求; 響應于所述請求,從所述第一網絡運營商發送用于被靜音的子幀的使用的信息;以及 從所述第二運營商接收所述被靜音的子幀的經同步的使用的指示。22.根據權利要求2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信息包括可用性的指示、第一被靜音的子幀的時鐘時間和被靜音的子幀號中的至少一個。23.根據權利要求2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同步基于被發送的信息,并且所述同步包括下述中的至少一個: 由所述第二網絡運營商將定時與所述第一網絡運營商對準以用于所述被靜音的子幀的所述使用,然后使用所述第一網絡運營商的非重疊的被靜音的子幀; 由所述第二網絡運營商直接利用所述第一網絡運營商的非重疊被靜音的子幀;以及 由所述第二運營商在開始傳輸所述第一運營商的所述被靜音的子幀之前利用保護間隔。24.根據權利要求2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個小小區包括固定基站或移動基站中的至少一個。25.根據權利要求2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子幀被靜音以在所述第一網絡運營商的所述至少一個小小區中使用。26.根據權利要求2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網絡運營商是主網絡運營商,并且其中所述第二網絡運營商是輔網絡運營商,或反之亦然。27.根據權利要求2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被靜音的子幀的使用被限制到所述輔網絡運營商的小小區,所述輔網絡運營商的所述小小區被確定為在所述主網絡運營商的至少一個小小區的受保護的區域之外。28.根據權利要求2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確定基于檢測到的與所述至少一個小小區的所述受保護區域的距離或接近度中的至少一個。29.根據權利要求21-28中的任何一項所述的方法,所述方法利用非瞬時存儲器來執行,所述非瞬時存儲器包括由至少一個處理器執行的計算機程序代碼。30.—種裝置,包括: 至少一個處理器;以及 包括計算機程序代碼的至少一個存儲器,其中所述至少一個存儲器和計算機程序代碼被配置為,利用所述至少一個處理器來使得所述裝置至少: 由第一網絡運營商的所述裝置接收用于使用由所述第一網絡運營商的宏小區靜音的、以用于由第二網絡運營商的至少一個小小區使用的子幀的請求; 響應于所述請求,發送用于被靜音的子幀的使用的信息;以及 從所述第二運營商接收所述被靜音的子幀的經同步的所述使用的指示。31.根據權利要求30所述的裝置,其中所述信息包括可用性的指示、第一被靜音的子幀的時鐘時間和被靜音的子幀號中的至少一個。32.根據權利要求31所述的裝置,其中所述同步基于被發送的信息,并且所述同步包括下述中的至少一個: 由所述第二運營商將定時與所述第一網絡運營商對準以用于所述被靜音的子幀的所述使用,然后使用所述第一網絡運營商的非重疊的被靜音的子幀; 由所述第二運營商直接利用所述第一網絡運營商的非重疊被靜音的子幀;以及 由所述第二運營商在開始傳輸所述第一運營商的所述被靜音的子幀之前利用保護間隔。33.根據權利要求30所述的裝置,其中所述至少一個小小區包括固定基站或移動基站中的至少一個。34.根據權利要求30所述的裝置,其中所述子幀被靜音以在所述第一網絡運營商的至少一個小小區中使用。35.根據權利要求30所述的裝置,其中所述第一網絡運營商是主網絡運營商,并且其中使用所述裝置的所述第二網絡運營商是輔網絡運營商,或反之亦然。36.根據權利要求35所述的裝置,其中所述被靜音的子幀的所述使用被限制到所述輔網絡運營商的小小區,所述輔網絡運營商的所述小小區被確定為在所述主網絡運營商的至少一個小小區的受保護的區域之外。37.根據權利要求36所述的裝置,其中所述確定基于檢測到的與所述至少一個小小區的所述受保護區域的距離或接近度中的至少一個。38.—種裝置,包括: 用于由第一網絡運營商接收用于使用由所述第一網絡運營商的宏小區靜音的、以用于由第二網絡運營商的至少一個小小區使用的子幀的請求的部件; 用于響應于所述請求而發送用于被靜音的子幀的使用的信息的部件;以及 用于從所述第二運營商接收所述被靜音的子幀的經同步的使用的指示的部件。39.根據權利要求38所述的裝置,其中所述同步基于被發送的所述信息,并且所述同步包括下述中的至少一個: 將定時與所述第一網絡運營商對準以用于所述被靜音的子幀的所述使用,然后使用所述第一網絡運營商的非重疊的被靜音的子幀; 直接利用所述第一網絡運營商的非重疊被靜音的子幀;以及 在開始傳輸所述第一運營商的所述被靜音的子幀之前利用保護間隔。40.根據權利要求38所述的裝置,其中用于發送和接收的所述部件包括到通信網絡的接口,并且非瞬時存儲器包括由至少一個處理器執行的計算機程序代碼。
【專利摘要】示例性實施例至少包括方法和裝置,由第二網絡運營商發送用于使用由第一網絡運營商的宏小區靜音、以用于由第二網絡運營商的至少一個小型小區使用的子幀的請求;接收用于被靜音的子幀的使用的信息;同步被靜音的子幀的使用;以及將經同步的使用的指示發送到第一網絡運營商。此外,一種方法和裝置,由第一網絡運營商接收用于使用由第一網絡運營商的宏小區靜音的、以用于由第二網絡運營商的至少一個小型小區使用的子幀的請求;發送用于被靜音的子幀的使用的信息;以及接收被靜音的子幀的經同步的使用的指示。
【IPC分類】H04W16/14
【公開號】CN105723763
【申請號】CN201380080904
【發明人】O·伊爾馬茲, M·雨希塔洛, 李澤憲, M·莫伊西奧
【申請人】諾基亞技術有限公司
【公開日】2016年6月29日
【申請日】2013年11月13日
【公告號】WO2015071704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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