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名稱:案件管制系統及方法
技術領域:
本發明涉及一種案件管制系統及方法,尤指一種可以自動分配案件工作量,指定相應人員完成的案件管制系統及方法。
背景技術:
隨著信息傳輸技術的廣泛使用,利用信息管理系統進行信息整合已經相當普遍。但是,法律案件管理方面的應用不廣泛,無法系統化的管理案件和分派工作,導致效率降低。
法律案件管制的有效實現,需要合理的應用環境,以期達到充分利用系統資源,合理安排系統時間的目的。現在亦出現一些對法律案件進行管制的方法,例如2000年8月1日公告的美國第6,098,070號專利,該專利名稱是“利用關系數據庫處理個人傷害起訴的法律事務所使用的案件管制系統(Case management for a personal injuryplaintiff’s law office using a relational database)”。該專利揭露一種利用關系數據庫實現收集和組織案件相關資料的方法。該專利所揭露的技術所存在的不足是沒有涉及案件工作的分配,導致無法提高工作效率,沒有涉及案件的具體管理,產生案件管制混亂。
針對上述系統及方法所存在的不足,需要提供一種案件管制系統及方法,通過應用服務器接收法律案件,根據資料服務器儲存的案件類型規則,相似案件歷史記錄及人員工作現況,制定分派處理案件的步驟,劃分案件的整體工作量,指定相應的工作人員完成,通過跟蹤案件的整個處理周期,實現系統自動分派管理案件,避免由于案件管理不系統產生混亂,案件工作量分配不合理導致低效。
發明內容本發明的主要目的在于提供一種案件管制系統及方法,可以自動制定分派處理案件的步驟。
本發明的另一目的在于提供一種案件管制系統及方法,可以通過跟蹤案件的整個處理周期,實現系統自動管理案件。
本發明提供一種案件管制系統,其包括一數據庫服務器,用于儲存案件類型規則資料、相似案件歷史記錄以及人員工作狀況資料;一應用服務器,用于制定分派處理案件的步驟,劃分案件的整體工作量,指定相應的工作人員完成,跟蹤案件的處理周期;多個客戶端計算機,分散于不同地域,可以針對同一案件進行協同作業。
本發明提供一種案件管制方法,其包括如下步驟(i)應用服務器接收一法律案件,啟動案件跟蹤模塊,制定可以跟蹤案件整個處理周期的進程;(ii)根據數據庫服務器儲存的案件類型規則資料和相似案件歷史記錄,分析確定案件的類型,同時制定處理案件的具體步驟;(iii)連接數據庫服務器查詢現有人員工作安排狀況,劃分案件的整體工作量;(iv)根據查詢結果,系統自動判斷適合處理案件的相應人員,是否可以參與案件處理;(v)如果可以參與,則指定該人員完成系統分派案件的部分工作,如果不可以參與,則查詢其它條件相似的人員,判斷符合條件的其它人員是否可以完成系統分派的工作,循環操作,直至確定可以完成分派工作的人員。
利用本發明所提供的系統及方法,通過應用服務器接收一法律案件的開卷資料,根據資料服務器儲存的案件類型規則,相似案件歷史記錄及人員工作現況,制定分派處理案件的步驟,劃分案件的整體工作量,指定相應的工作人員完成,通過跟蹤案件的整個處理周期,實現系統自動分派管理案件。從而,提供給使用者一個完整的信息入口與分案協作環境,制定處理案件的基本流程,完善異地協作的工作機制,實現不同地域的案件資料同步,控制和管理案件的具體流向,增強系統自動稽核的功能。
圖1是本發明案件管制系統及方法的系統架構圖。
圖2是本發明案件管制系統及方法的應用服務器構成圖。
圖3是本發明案件管制系統及方法的人員工作狀況表示意圖。
圖4是本發明案件管制系統及方法的案件管制流程圖。
圖5是本發明案件管制系統及方法的指定案件承辦人員流程圖。
具體實施方式如圖1所示,是本發明案件管制系統及方法的系統架構圖。該系統架構包括一數據庫服務器1、一應用服務器2、一網絡3及多個客戶端計算機4。數據庫服務器1,用于儲存案件類型規則資料,相似案件歷史記錄以及人員工作狀況資料;應用服務器2,用于制定分派處理案件的步驟,劃分案件的整體工作量,指定相應的工作人員完成,跟蹤案件的處理周期,整合不同承辦人員的工作結果,與數據庫服務器1之間可以進行直接存取;多個客戶端計算機4,分散于不同地域,通過互聯網與應用服務器2連接,可以針對同一案件承辦指定工作,進行協同作業。
如圖2所示,是本發明案件管制系統及方法的應用服務器構成圖。該應用服務器2包括一案件跟蹤模塊20、一資料查詢模塊21、一案件分析模塊22、一資料比對模塊23及一系統判斷模塊24。其中案件跟蹤模塊20,用于針對應用服務器接收的每一個新案件制定一個跟蹤進程,在案件處理周期中,控制案件的作業進度;資料查詢模塊21,用于連接數據庫,查詢案件類型規則資料、相似案件歷史記錄及人員工作狀況資料,其中案件類型規則資料是解釋案件可能屬于何種類型的詳細規則,相似案件歷史記錄是通過以前處理的案件的存盤,為處理新案件提供參考,人員工作狀況資料是說明所有人員當前工作現況;案件分析模塊22,用于根據查詢模塊查詢的案件類型規則資料,分析歸納案件的類型;資料比對模塊23,用于比對相似案件的歷史記錄,制定處理當前案件的步驟,劃分案件的整體工作量,指定相應的工作人員承辦;系統判斷模塊24,用于根據查詢的結果,判斷是否可以安排指定的工作人員承辦案件。
如圖3所示,是本發明案件管制系統及方法的人員工作狀況表示意圖。儲存在數據庫服務器的人員工作狀況表從不同角度描述每一個人員的工作狀況,在系統指定案件承辦者時,提供參考。人員工作狀況表包括以下欄目ID300、工作級別301、工作年限302、工作類型303、工作效能304及現有工作進行狀況305。其中欄目ID300,用于記錄工作人員的編號;工作級別301,用于記錄工作人員的職位;工作年限302,用于記錄工作人員的工作時間的長短,參考說明工作經驗是否豐富;工作類型303,用于記錄工作人員擅長的法律工作的類型,例如處理合約、進行訴訟、處理侵權、撰寫文本及進行審查;工作效能304,用于記錄工作人員的工作效率的高低,參考說明是否可以在限定時間內完成案件;現有工作進行狀況305,用于記錄工作人員當前正在處理的案件數量,案件類型及完成情況,藉此判斷該人員是否有能力承辦新的案件。
如圖4所示,是本發明案件管制系統及方法的案件管制流程圖。案件管制系統應用在單一服務器對多重客戶機的工作環境,具備跨平臺,易擴展和易管理等特點。應用服務器2接收一法律案件的開卷資料(步驟S40)。啟動案件跟蹤模塊20,制定可以跟蹤案件整個處理周期的進程(步驟S41)。根據數據庫服務器1儲存的案件類型規則資料,分析確定案件的類型(步驟S42)。連接數據庫服務器1查找相似案件歷史記錄,同時制定處理案件的具體步驟(步驟S43)。連接數據庫服務器1查詢現有人員工作安排狀況,合理地劃分案件的整體工作量(步驟S44)。根據查詢結果,系統自動判斷適合處理案件的相應人員,是否可以參與案件處理(步驟S45)。如果該人員可以參與,則指定該人員完成系統分派的案件的部分工作(步驟S46),如果該人員不可以參與,則查詢其它條件相似的人員,判斷符合條件的其它人員是否可以完成系統分派的工作,循環操作,直至確定可以完成分派工作的人員(步驟S47)。
如圖5所示,是本發明案件管制系統及方法的指定案件承辦人員流程圖。系統劃分案件的整體工作量后,需要指定適合的承辦者完成不同的工作。應用服務器2查詢某一人員的工作現況(步驟S50)。連接數據庫服務器1,調用人員工作狀況表30,查看該人員的工作資料(步驟S51)。配合相似案件歷史記錄提供的承辦人員資料,查詢可能適合承辦案件的人員,掌握當前人員的工作現況(步驟S52)。判斷所查詢人員的工作現況是否允許其繼續承辦案件(步驟S53),如果不允許,則查詢其它人員的工作現況,尋找可能適合承辦案件的其它人員(步驟S54);如果允許,則指定其為該案件的承辦人員,修改人員工作狀況表30的現有工作進行狀況305,繼續跟蹤記錄案件處理情況(步驟S55)。
權利要求
1.一種案件管制系統,采用數據庫服務器、應用服務器及多個客戶端計算機三層架構,可對案件進行管制,其特征在于數據庫服務器,用于儲存案件類型規則資料、相似案件歷史記錄以及人員工作狀況資料;應用服務器,用于制定分派處理案件的步驟,劃分案件的整體工作量,指定相應的工作人員完成,跟蹤案件的處理周期,整合不同承辦人員的工作結果,該應用服務器包括有一案件跟蹤模塊,用于針對應用服務器接收的每一個新案件制定一個跟蹤進程,在案件處理周期中,掌握控制案件的作業進度;一資料查詢模塊,用于查詢案件類型規則資料,相似案件歷史記錄以及人員工作狀況資料;一資料比對模塊,用于比對相似案件的歷史記錄,制定處理當前案件的步驟,劃分案件的整體工作量;客戶端計算機,分散于不同地域,可以針對同一案件承辦指定工作,進行協同作業。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案件管制系統,其特征在于,應用服務器還包括有一案件分析模塊,用于根據查詢模塊查詢的案件類型規則資料,分析歸納案件的類型。
3.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案件管制系統,其特征在于,應用服務器還包括有一系統判斷模塊,用于根據查詢的結果,判斷是否可以安排指定的工作人員承辦案件。
4.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案件管制系統,其特征在于,數據庫服務器還包括有一人員工作狀況表,描述每一個人員的工作狀況。
5.一種案件管制方法,通過跟蹤案件的整個處理周期,實現系統自動分派管理案件,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驟(a)應用服務器接收一案件的開卷資料,通過案件跟蹤模塊,制定跟蹤案件整個處理周期的進程;(b)根據數據庫服務器儲存的案件類型規則資料和相似案件歷史記錄,分析確定案件的類型,同時制定處理案件的具體步驟;(c)連接數據庫服務器查詢現有人員工作安排狀況,劃分案件的整體工作量;(d)根據查詢結果,選擇適合處理案件的人員參與案件處理。
6.如權利要求5所述的案件管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驟(d)包括判斷選擇的人員是否可以參與案件處理,如果不可以參與,則查詢其它條件相似的人員,判斷符合條件的其它人員是否可以完成系統分派的工作。
全文摘要
一種案件管制系統及方法,該系統包括有一數據庫服務器、一應用服務器及分散在不同地域的多個客戶端計算機。應用服務器接收一新案件的開卷資料,根據資料服務器儲存的案件類型規則、相似案件歷史記錄及人員工作現況,制定分派處理案件的步驟,劃分案件的整體工作量,指定相應的工作人員完成,通過跟蹤案件整個處理周期,實現系統自動分派管理案件。利用該系統及方法,可控制和管理案件的流向,增強系統自動稽核的功能。
文檔編號G06F17/00GK1499397SQ02135090
公開日2004年5月26日 申請日期2002年11月4日 優先權日2002年11月4日
發明者李忠一, 林海洪, 樊曉迪, 林旭春, 謝德意 申請人:鴻富錦精密工業(深圳)有限公司,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