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涉及安全閥技術領域,具體為一種核用穩壓器安全閥閉鎖裝置。
背景技術:
核電站一回路上有穩壓器裝置,保護這套裝置防止一回路超壓的是一臺結構功能比較復雜的安全閥。這臺安全閥的作用對于核電安全來說非常重要,但在一回路壓力容器定期進行強度水壓試驗時,需要將該安全閥閉鎖,防止該安全閥起跳。
閉鎖時需要拆下正常工作時使用的先導閥執行器機構,使用專用的閉鎖螺栓來壓縮彈簧到閉鎖位置(見說明書附圖圖1)。由于壓緊彈簧的動作是由閉鎖螺栓旋轉來完成的,而在螺栓擰緊的過程中會受到彈簧力的抵抗,這就造成缺陷部位螺栓頭部有可能嵌入彈簧座的孔洞中,如果螺栓的頭部嵌入到了孔洞中,會造成測試工作無法正常進行,閉鎖螺栓擰出時順利卻無法保證其有效性,在運行時存在風險,以及測試后螺栓無法取出或取出困難,造成設備損傷等問題。
技術實現要素:
本實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核用穩壓器安全閥閉鎖裝置,具備閉鎖螺栓在壓緊彈簧座的過程中不產生旋轉的優點,從而解決缺陷部位的螺栓頭部嵌入彈簧座孔洞的問題。
為實現上述目的,本實用新型提供如下技術方案:一種核用穩壓器安全閥閉鎖裝置,包括壓緊螺栓、調節螺釘、彈簧座和彈簧;所述壓緊螺栓通過壓緊螺母和連接螺栓固定到支撐板上,所述壓緊螺栓的下部設置頂帽,頂帽的下部設置一根銷軸,銷軸上通過卡簧卡裝軸承松環、軸承滾動體保持架和軸承緊環,所述銷軸的下部設置頂桿,頂桿穿過調節螺釘接觸到彈簧座上的缺陷位置。
進一步的,所述頂帽與壓緊螺栓的接觸部位加工成球面。
進一步的,所述頂桿與壓緊螺栓的頭部均進行熱處理。
與現有技術相比,本實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如下:
本實用新型將閉鎖動作所需要的壓緊彈簧力由壓緊螺栓產生,通過推力圓柱滾子軸承將其產生的旋轉分量徹底消除,使得作用在彈簧座上的頂桿在與彈簧座相對靜止的狀態下下壓彈簧,徹底避免了原始閉鎖裝置的閉鎖螺栓嵌入原有缺陷部位的風險,保障了整個壓力容器定期水壓試驗可靠進行,乃至整個核島系統的安全穩定運行。
附圖說明
圖1為原閉鎖方式的結構示意圖;
圖2為本實用新型結構示意圖。
圖中:1缺陷位置、2彈簧、3彈簧座、4調節螺釘、5頂桿、6軸承松環、7軸承滾動體保持架、8軸承緊環、9銷軸、10卡簧、11頂帽、12支撐板、13連接螺栓、14壓緊螺母、15壓緊螺栓、16閉鎖螺栓。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將結合本實用新型實施例中的附圖,對本實用新型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進行清楚、完整地描述,顯然,所描述的實施例僅僅是本實用新型一部分實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實施例。基于本實用新型中的實施例,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沒有做出創造性勞動前提下所獲得的所有其他實施例,都屬于本實用新型保護的范圍。
請參閱圖1-2,一種核用穩壓器安全閥閉鎖裝置,包括壓緊螺栓15、調節螺釘4、彈簧座3和彈簧2;所述壓緊螺栓15通過壓緊螺母14和連接螺栓13固定到支撐板12上,所述壓緊螺栓15的下部設置頂帽11,頂帽11的下部設置一根銷軸9,銷軸9上通過卡簧10卡裝軸承松環6、軸承滾動體保持架7和軸承緊環8,所述銷軸9的下部設置頂桿5,頂桿5穿過調節螺釘4接觸到彈簧座3上的缺陷位置1。
安裝使用過程:先將軸承松環6、軸承滾動體保持架7以及軸承緊環8安裝到頂桿5上部的銷軸9上,使用卡簧10卡裝到銷軸9的卡簧槽內,以限位軸承松環6、軸承滾動體保持架7和軸承緊環8;加熱頂帽11到115度然后安裝到軸承緊環8上;將組裝好的頂桿5、軸承松環6、軸承滾動體保持架7、軸承緊環8、銷軸9、卡簧10、頂帽11穿過調節螺釘5接觸到彈簧座3上的原缺陷位置1;在支撐板12上焊接壓緊螺母14,確保同心;使用連接螺栓13將支撐板12固定連接到閥門原有的孔位;安裝壓緊螺栓15到壓緊螺母14上,完成安裝。
使用過程中,使用扳手擰緊壓緊螺栓15,則通過壓緊螺母14、支撐板12將下壓力作用到頂帽11上和軸承緊環8上;然后通過軸承滾動體保持架7消除壓緊螺栓15帶來的徑向力,并將單一的軸向力傳遞到軸承松環6和頂桿5上;頂桿5則在相對靜止于彈簧座3的工作狀況下壓緊彈簧2;使得原缺陷位置1原有的問題得到解決。
需要說明的是,在本文中,諸如第一和第二等之類的關系術語僅僅用來將一個實體或者操作與另一個實體或操作區分開來,而不一定要求或者暗示這些實體或操作之間存在任何這種實際的關系或者順序。而且,術語“包括”、“包含”或者其任何其他變體意在涵蓋非排他性的包含,從而使得包括一系列要素的過程、方法、物品或者設備不僅包括那些要素,而且還包括沒有明確列出的其他要素,或者是還包括為這種過程、方法、物品或者設備所固有的要素。在沒有更多限制的情況下。由語句“包括一個......限定的要素,并不排除在包括所述要素的過程、方法、物品或者設備中還存在另外的相同要素”。
盡管已經示出和描述了本實用新型的實施例,對于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而言,可以理解在不脫離本實用新型的原理和精神的情況下可以對這些實施例進行多種變化、修改、替換和變型,本實用新型的范圍由所附權利要求及其等同物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