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名稱:一種防兒童的安全打火機的制作方法
技術領域:
本發明涉及一種打火機,尤其指一種帶有保險裝置、可防止兒童誤點火的壓電式打火機。
背景技術:
現有的壓電式打火機一般包括外殼、位于外殼內的壓電裝置、燃氣室及其氣閥組件,在外殼上端設有與壓電裝置中壓電帽相抵的撳手,使用時只須按下撳手,壓電裝置的壓電帽隨之被壓縮,當其壓縮行程達到點火行程時,壓電裝置因其內的擊錘撞擊壓電晶體而釋放出高壓電能,并通過導電回路在氣閥組件的出氣口處發出電火花,而氣閥組件此時在撳手的作用下同時釋放出燃氣,燃氣遇到電火花即實現打火。
原有的打火機大多沒有保險裝置,即撳手的操作不受限制,因而無法防止在運輸和隨身攜帶過程中因意外碰擊撳手而打火,也無法阻止兒童因玩耍而誤打火,其結果都容易造成火災等意外事故。所以為了提高打火機的安全性,人們設計出各種各樣的保險裝置,其原理主要有二種第一種是保險裝置在自然狀態阻擋撳手而使之無法被按下,打火時,則先動作于保險裝置,使其解除對撳手的阻礙,再按下撳手即可打火,如專利號為96245667.5的中國實用新型《帶保險裝置的壓電式打火機》、專利號為00264032.5的中國實用新型《設有鎖定鍵的打火機》公開的就是這樣的方案,這類打火機在實際使用時,使用者必須在操作保險裝置的同時按下撳手,且二個動作須用一個手指來完成,不僅需要較好的協同能力,而且必須用較大的力操作,從而較好地防止了兒童的誤點火,然而,這同時也給正常打火設置了障礙,另一方面,由于受打火機體積的限制,保險裝置的部件體積較小、重量輕,不可能具有足夠的強度,使用者往往會急于打火而忘記了先操作保險裝置,在這種情況下直接用力按壓撳手,極有可能對打火機造成損壞,而且,這種情形也容易發生在兒童身上,由于在正常操作時為單指操作,因此在兒童看來似乎是直接按下撳手就能點火的(許多沒有保險裝置的打火機就是如此點火的),在好奇心的驅使下,他有可能加大力度直接按下撳手以期打火,從而對打火機造成損壞;第二種是保險裝置并未直接阻擋撳手的被按下,而是阻止其下壓至點火行程,即使壓電裝置因壓電帽的行程不足而以無法點火,如專利號為97210601.4的中國實用新型專利《安全電子打火機》就是這樣一種方案,它“在機體內點火裝置安裝槽中裝有一條具有彈性的安全鎖桿,安全鎖桿頭部端面與操作件導槽頂部端面相對應,兩者之間的距離h小于點火裝置的點火行程,在打火時,將點火裝置操作件壓下,安全鎖桿的上部就會在操作件的導槽中相對滑動,當下壓距離達到h,接近但未達到點火行程,操作件導槽頂部和安全鎖桿頭部兩個相對應的端面相接觸,產生一個適當阻力,阻止操作件繼續向下運動。此時點火裝置還不可能激發高壓電火花將火機點燃,只有在此時有意識地繼續給操作件施加更大的壓力,操作件導槽頂部端面作用于安全鎖桿頭部端面,在其水平方向上的分力就會迫使安全鎖桿產生彈性變形,操作件便能繼續下壓到點火裝置激發高壓電火花所需的點火行程,點燃氣閥已釋放的可燃氣體”。它較好地克服了上述第一種打火機的操作缺陷,即當兒童在模仿打火時,撳手能被按下,但會由于點火行程不夠而無法打火,多次嘗試后,兒童就會失去興趣不再玩耍,而打火機也不致因此損壞。但由于該方案的正常點火動作仍然與常規一致,只是需要加大下壓力度,因而無法防止指力較大的兒童誤打火,另一方面,其安全鎖桿頭部端面與操作件導槽頂部在多次操作后,二者之間的接觸表面會因磨損而變得光滑,因而在使用一段時間后,安全鎖桿頭部對操作件導槽頂部的阻力會逐漸變小,最終使操作者無須施加更大的力就可輕而易舉的點火,從而失去了保險作用。
發明內容
本發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針對上述現有技術現狀而提供一種新的帶有保險裝置、可防止兒童誤點火的壓電式打火機,當在不解除保險裝置的保險狀態而直接下壓撳手時,撳手能被按下但卻直到下壓到底也會因壓電裝置不到點火行程而無法打火。
本發明解決上述技術問題所采用的技術方案為該防兒童的安全打火機包括外殼、位于外殼內的壓電裝置、燃氣室及其氣閥組件,在外殼上端設有與壓電裝置中壓電帽相抵的撳手,其特征在于在殼體內鄰近撳手的位置還設置有一限位件,其與撳手之間相互配合,使得撳手在點火使用后無法自動地完全向上復位。
所述的限位件可以為一設置在壓電裝置旁的鎖桿,該鎖桿的上部設計有一穿過撳手上對應的導槽而外端露于外殼之外的上折邊,并且該上折邊在彎折處具有一臺階,當點火使用結束后撳手隨著壓電裝置的復位而向上復位時,即撳手的導槽底部受到鎖桿上的臺階阻擋而無法完全向上復位;或者,所述的限位件為一設置在壓電裝置旁的鎖桿,該鎖桿的上部設計有一穿過撳手上對應的導槽而外端露于外殼之外的上折邊,而所述的撳手導槽底部較窄,并在與其上部的交界處形成一臺階,且所述的鎖桿裝配成具有始終朝向臺階一側的趨勢,當點火使用結束后撳手隨著壓電裝置的復位而向上復位時,所述的鎖桿上折邊卡在撳手導槽的臺階之上,而使撳手無法自動地完全向上復位。
所述的限位件可以是一設置在撳手之上的推板,它在豎直方向上與撳手相對限位,而在水平方向可相對撳手移動,并設有一彈簧使推板保持向擋風罩方向復位的趨勢,所述的推板在與擋風罩相對的一側具有凸出的沿邊,當撳手在點火使用后在壓電裝置的復位機構作用下向上復位時,所述的推板在復位彈簧的作用下其沿邊插入擋風罩頂邊之下,而使撳手無法自動地完全向上復位。
所述的推板以在其沿邊處呈臺階狀為佳。
所述撳手的上端面上可以設有一凹槽,而所述的推板下端面設有一擋板,所述的復位彈簧位于上述擋板與凹槽壁之間,使得推板具有向擋風罩側移動的趨勢。
所述的擋風罩可以為全包式,覆蓋機體的整個頭部,而所述的限位件可以為開在擋風罩側面的狹槽,狹槽的頂部比其下部更窄,并在交界處形成一臺階,所述的撳手為杠桿式,其一端鉸接在外殼內,其另一端穿過所述的狹槽露于殼體之外作為操作部位,其中部具有一支點并壓在壓電帽之上,并且該撳手裝配成具有始終偏向狹槽的臺階一側的趨勢,當點火使用結束后撳手隨著壓電裝置的復位而向上復位時,撳手卡在長槽的臺階之下,而使其無法自動地完全向上復位。
所述的擋風罩可以為全包式,覆蓋機體的整個頭部,而在擋風罩側面設有狹槽,所述的撳手為杠桿式并呈撓性,其一端鉸接在外殼內,另一端穿過所述的狹槽露于殼體之外作為操作部位,其中部具有一支點并壓在壓電帽之上,所述的限位件即為設在撳手上側面上的阻擋件,該阻擋件為撓性材質,其與撳手上側面叉開成一定角度,并穿過所述的狹槽后與狹槽的上邊沿相抵,從而使撳手無法自動地完全向上復位。
所述的限位件與撳手以一體件為佳。
與現有技術相比,本發明突破了原有設計中阻止撳手下壓或是阻止撳手下壓至點火行程的原理,開創性地提出阻止撳手完全復位的原理,使得撳手在下一次被按下時就無法達到點火行程,隨之被壓縮的壓電裝置之壓電帽也就自然地達不到點火行程,無法打火,從而有效地防止意外打火的發生。而要實現正常點火,則在按下撳手之前,必須先進行一步預操作,解除對撳手的限位,使撳手和壓電裝置完全向上回復到位,此時再下壓撳手到底,壓電裝置之壓電帽的壓縮行程就會像現有技術那樣具有足夠的點火行程,從而使壓電裝置正常點火。由于本發明的點火動作需要一先一后地完成兩個不同動作,因此對于協調能力較弱的兒童來說,難以模仿點火,而且兒童在多次以常規動作直接下壓撳手而始終無法點火后,會對此失去興趣,不再玩耍;同時,一旦成人在使用時即使在未解除對撳手限位的情形下直接按下撳手,也不會對打火機造成損壞。
圖1為本發明第一實施例中的鎖桿在自然狀態下的剖視示意圖;圖2為圖1中鎖桿在自然狀態下而按下撳手時的壓電裝置局部剖視示意圖;圖3為圖1的立體分解結構示意圖;
圖4為圖1中推動鎖桿后,未按下撳手時,撳手和壓電帽復位的剖視示意圖;圖5為圖1中推動鎖桿,并按下撳手時的剖視示意圖;圖6為本發明第二實施例中的鎖桿在自然狀態下的剖視示意圖;圖7為圖6中A-A向局部示意圖;圖8為圖6的立體分解結構示意圖;圖9為圖6中推動鎖桿后,未按下撳手時,撳手和壓電帽復位的剖視示意圖;圖10為圖9中B-B向局部示意圖;圖11為圖6中推動鎖桿,并按下撳手時的剖視示意圖;圖12本發明第三實施例中的推板在自然狀態下的剖視示意圖;圖13為圖12的立體分解結構示意圖;圖14為圖12中推動推板后、未按下撳手時,撳手和壓電帽復位的剖視示意圖;圖15為圖12中推動推板后、并按下撳手的剖視示意圖;圖16為本發明第四實施例中撳手在自然狀態下的剖視示意圖;圖17為圖16中C-C向局部示意圖;圖18為圖16的立體分解示意圖;圖19為圖16中橫向推動撳手、未按下撳手時,撳手和壓電帽復位的剖視示意圖;圖20為圖19中D-D向局部示意圖;圖21為圖16中橫向推動撳手、并按下撳手的剖視示意圖;圖22為本實用新型第五實施例中撳手在自然狀態下的剖視示意圖;圖23為圖22中向上推動撳手、未按下撳手時,撳手和壓電帽復位的剖視示意圖;圖24為圖22中向上推動撳手、并按下撳手后的剖視示意圖;具體實施方式
以下結合附圖實施例對本發明作進一步詳細描述。
第一實施例見圖1至圖3所示,其包括外殼4、位于外殼4內的壓電裝置2、燃氣室8及其氣閥組件5,其中氣閥組件包括出氣針51和與出氣針51相連的金屬材質蹺板52,壓電裝置2包括壓電帽21、壓電體22,在外殼4上端設有與壓電裝置2中壓電帽21相抵的撳手1,并在撳手1側面設有縱向導槽11;為了防止打火時受風的影響,在出氣針上方還設有擋風罩6,并在外殼4的側壁設有調節火焰大小的調節環7;所述的限位件為一設置在壓電裝置旁的鎖桿3,該鎖桿3上部的上折邊31穿過撳手1上對應的導槽11而外端露于外殼4之外,成為可操作件,并且該上折邊31在彎折處具有一臺階32,當撳手1在點火使用后,在壓電裝置2的復位機構作用下向上復位時,即撳手1的導槽11底部受到鎖桿3上的臺階32阻擋而無法自動地完全向上復位,該鎖桿3下部的下折邊33墊在壓電裝置2的底部之下,用以定位整個鎖桿3。
當鎖桿3處于自然狀態時,即未被推動時,由于導槽11的底部被鎖桿3上的臺階32所抵,使得撳手1沒有完全復位,而壓電帽21受撳手1的控制也處于未復位的狀態,因而壓電體22內的撞擊頭24也不能復位,如圖2所示,此時,盡管能按下撳手1,使壓電帽21下滑,同時帶動撞擊頭24下滑,但壓力彈簧23在下滑過程中未受壓縮,因此撞擊頭24不能產生足夠的撞擊力,使得其與壓電體22之間無法放電,即無法在壓電體二極間產生電壓,所以,壓電體22不能放電點火,打火機不能被打火,從而起到安全保險的作用。
當需要打火時,須先將露于外殼4外的鎖桿3上折邊31即操作件向內推,如圖4所示,此時,撳手1導槽11的底部不再受鎖桿臺階32的抵擋,撳手1在壓電帽21的回彈力作用下向上滑動復位,直至導槽11底部被鎖桿3的上折邊31所抵,同時,壓電帽21也得到適量回位行程處于完全復位狀態,此時按下撳手1,如圖5所示,使位于其下的導電片53、壓電帽21和壓電體22下移,按公知原理,使壓電體22放電,同時導電片53壓迫蹺板52的一端,使蹺板52的另一端翹起并頂起出氣針51而使出氣閥釋放燃氣,此時壓電體22二極放電產生的火星點燃從出氣閥放出來的燃氣,實現點火目的。而在撳手1按下的過程中,鎖桿3由于自身的回彈力作用下已回復到原位,因而點火后松開撳手,撳手1在壓電帽21回彈力的作力下復位的過程中,鎖桿3上的臺階32再次抵住撳手1導槽11的底部,使得撳手1不能完全復位,壓電帽21也不能完全復位,若再一次按動撳手1,仍無法打火。
第二實施例見圖6至圖8所示,其與第一實施例不同之處在于在所述在撳手1的導槽11底部較窄,并在與其上部的交界處形成一臺階12,鎖桿3′裝配成具有始終朝向臺階一側的趨勢,該鎖桿3′下部的下折邊32′也墊在壓電裝置2的底部之下。當點火使用結束后,撳手1隨著壓電裝置2的復位而向上復位時,所述的鎖桿3′上折邊31′卡在撳手導槽11的臺階12之上,而使撳手1無法自動地完全向上復位。因而既使按下撳手1也不能打火,其不能打火的原理與上述第一實施例相同,不再累述。
當需要打火時,須先將露于外殼4外的鎖桿3′上折邊31′向左側推,得到如圖9、圖10所示的狀態,此時,導槽11上的臺階12不再受鎖桿3′上折邊31′的抵擋,撳手1在壓電帽21的回彈力作用下向上滑動復位,直至鎖桿3′上折邊31′與導槽11底部相抵,使得壓電帽21也得到適量回位行程處于復位狀態,這時按下撳手1,如圖11所示,使位于其下的導電片53、壓電帽21和壓電體22下移,從而使得壓電體22放電,同時導電片53壓迫蹺板52的一端,使蹺板52的另一端翹起并頂起出氣針51而使出氣閥釋放燃氣,此時壓電體22二極放電產生的火星點燃從出氣閥放出來的燃氣,實現點火目的。而在撳手1壓下的過程中,鎖桿3′由于自身的回彈力作用下已回復到原位,因而點火后松開撳手1,撳手1在壓電帽21回彈力的作力下復位的過程中,鎖桿3′的上折邊31′再次扣住撳手1導槽11上的臺階12,使得撳手1不能完全復位,壓電帽21也不能完全復位,若再一次按動撳手1,仍無法打火,從而達到防止意外碰撞打火的目的。
第三實施例見圖12至圖13,其與上述第一實施例不同之處在于所述的限位件為一位于撳手1之上的推板9,該推板9在豎直方向上與撳手1相對限位;在所述撳手1的上端面上設有一凹槽13,在推板9的下端面上設有一擋板91,該擋板呈“L”型,并在內側設有定位復位彈簧10的定位孔,一復位彈簧10一端位于上述擋板9的定位孔中,另一端與凹槽13內壁相抵,使得推板9可相對于撳1手移動并具有向擋風罩6側移動的趨勢,所述的推板9在與擋風罩6相對的一側具有凸出的沿邊92,當撳手1在點火使用后,在壓電裝置2的復位機構作用下向上復位時,所述的推板9在復位彈簧10的作用下將其沿邊92插入擋風罩6頂邊之下,而使撳手1無法自動地完全向上復位。為了使得外形美觀,在推板9的沿邊處呈臺階狀,這樣當推板9沿邊92插入擋風罩6的頂邊后,推板9與擋風罩6齊平。因而既使按下撳手1也不能打火,其不能打火的原理與上述第一實施例相同,不再累述。
當需要打火時,須先將推板9往背向擋風罩6側推動,壓縮彈簧10,使得推板9的臺階狀沿邊92的不再被擋風罩6所抵,此時,撳手1在壓電帽21的回彈力作用下向上滑動復位,得到如圖14所示的狀態,使得撳手1和壓電帽21處于完全復位狀態,這時按下撳手1,如圖15所示,使位于其下的導電片53、壓電帽21和壓電體22下移,從而使得壓電體22放電,同時導電片53壓迫蹺板52的一端,使蹺板52的另一端翹起并頂起出氣針51而使出氣閥釋放燃氣,此時壓電體22二極放電產生的火星點燃從出氣閥放出來的燃氣,實現點火目的。而在按下撳手1的過程中,推板9由于復位彈簧10的回彈力作用下已回復到原位,因而點火后松開撳手1,撳手1在壓電帽21回彈力的作力下復位的過程中,推板9的臺階狀沿邊92再次被擋風罩6所抵,使得撳手1不能完全復位,壓電帽21也不能完全復位,若再一次按動撳手1,仍無法打火。
第四實施例見圖16至圖18,其與上述第一實施例不同之處在于擋風罩6′為全包式,覆蓋機體的整個頭部,限位件即為開在擋風罩6′側面的狹槽61′,狹槽61′的頂部比其下部更窄,并在交界處形成一臺階62′,所述的撳手1′為杠桿式,其一端可繞固定在殼體4內的樞軸12′轉動,其另一端穿過所述的狹槽61′露于擋風罩6′之外作為操作部位,其中部具有一支點11′并壓在壓電帽21之上,并且該撳手1′裝配成具有始終偏向狹槽61′的臺階62′一側的趨勢,當點火使用結束后撳手1′隨著壓電裝置2的復位而向上復位時,撳手1′卡在擋風罩狹槽61′的臺階62′之下,如圖18所示,而使其無法自動地完全向上復位。因而既使按下撳手1′也不能打火,其不能打火的原理與上述第一實施例相同,不再累述。
當需要打火時,須先將露于擋風罩6′之外的撳手1′操作部位向左側推,此時,撳手1′不再受狹槽61′上的臺階62′所擋,撳手1′在壓電帽21的回彈力作用下向上滑動復位,直至撳手1′與狹槽61′上的上沿相抵,如圖19和圖20所示的狀態,使得撳手1′和壓電帽21完全處于復位狀態,這時按下撳手1′,如圖21所示,使位于其下的導電片53、壓電帽21和壓電體22下移,從而使得壓電體22放電,同時導電片53壓迫蹺板52的一端,使蹺板52的另一端翹起并頂起出氣針51而使出氣閥釋放燃氣,此時壓電體22二極放電產生的火星點燃從出氣閥放出來的燃氣,實現點火目的。在點火后松開撳手1′,在壓電帽21回彈力的作力下復位的過程中,撳手1′由于自身回復力的作用,其再次被擋風罩狹槽61′上的臺階62′所抵,使得撳手1′不能完全復位,壓電帽21也不能完全復位,若再一次按動撳手1′,仍無法打火,從而達到防止意外碰撞打火的目的。
第五實施例見圖22至圖23,其與上述第一實施例不同之處在于擋風罩6′為全包式,覆蓋機體的整個頭部,在擋風罩6′側面設有狹槽61′,所述的撳手1″為杠桿式其一端可繞固定在外殼4內的樞軸12″轉動,其另一端穿過所述的狹槽61′露于擋風罩6′之外作為操作部位,其中部具有一支點11″并壓在壓電帽21之上,所述的限位件即為設在撳手1″上側面上的阻擋件13″,該阻擋件13″為撓性材質,與撳手1″上側面叉開成一定角度,并穿過所述的狹槽61′后與狹槽的上邊沿相抵,當點火使用結束后,撳手1″隨著壓電裝置2的復位而向上復位時,撳手1″上的阻擋件13″抵在擋風罩狹槽61′的上邊沿之下,如圖22所示,而使其無法自動地完全自動向上復位。因而既使按下撳手1″也不能打火,其不能打火的原理與上述第一實施例相同,不再累述。
當需要打火時,須先向上推動露于擋風罩6′之外的撳手操作部位,如圖23所示,擠壓其上的阻擋件13″而使二者之間的夾角變小,撳手1″操作部位的上移,使得壓電帽在回復力的作用下向上復位。
此時按下撳手1″,如圖24所示,使位于其下的導電片53、壓電帽21和壓電體22下移,從而使得壓電體22放電,同時導電片53壓迫蹺板52的一端,使蹺板52的另一端翹起并頂起出氣針51而使出氣閥釋放燃氣,此時壓電體22二極放電產生的火星點燃從出氣閥放出來的燃氣,實現點火目的。在點火后松開撳手1″,在壓電帽21回彈力的作力下復位的過程中,帶動撳手1″和阻擋件13″上移,直至阻擋件13″被狹槽61′的上邊沿所抵,使得撳手1″不能自動地完全復位,壓電帽21也不能完全復位,若再一次按動撳手,仍無法打火,從而達到防止意外碰撞打火的目的。
權利要求
1.一種防兒童的安全打火機,包括外殼、位于外殼內的壓電裝置、燃氣室及其氣閥組件和擋風罩,在外殼上端設有與壓電裝置中壓電帽相抵的撳手,其特征在于在殼體內鄰近撳手的位置還設置有一限位件,其與撳手之間相互配合,使得撳手在點火使用后無法自動地完全向上復位。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防兒童的安全打火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限位件為一設置在壓電裝置旁的鎖桿,該鎖桿的上部設計有一穿過撳手上對應的導槽而外端露于外殼之外的上折邊,并且該上折邊在彎折處具有一臺階,當點火使用結束后撳手隨著壓電裝置的復位而向上復位時,即撳手的導槽底部受到鎖桿上的臺階阻擋而無法自動地完全向上復位。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防兒童的安全打火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限位件為一設置在壓電裝置旁的鎖桿,該鎖桿的上部設計有一穿過撳手上對應的導槽而外端露于外殼之外的上折邊,而所述的撳手導槽底部較窄,并在與其上部的交界處形成一臺階,且所述的鎖桿裝配成具有始終朝向臺階一側的趨勢,當點火使用結束后撳手隨著壓電裝置的復位而向上復位時,所述的鎖桿上折邊卡在撳手導槽的臺階之上,而使撳手無法自動地完全向上復位。
4.根據權利要求2或3所述的防兒童的安全打火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鎖桿下部也具有一下折邊,并且墊在壓電裝置的底部之下。
5.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防兒童的安全打火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限位件是一設置在撳手之上的推板,它在豎直方向上與撳手相對限位,而在水平方向可相對撳手移動,并設有一彈簧使推板保持向擋風罩方向復位的趨勢,所述的推板在與擋風罩相對的一側具有凸出的沿邊,當撳手在點火使用后在壓電裝置的復位機構作用下向上復位時,所述的推板在復位彈簧的作用下其沿邊插入擋風罩頂邊之下,而使撳手無法自動地完全向上復位。
6.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防兒童的安全打火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推板在其沿邊處呈臺階狀。
7.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防兒童的安全打火機,其特征在于所述撳手的上端面上設有一凹槽,而所述的推板下端面設有一擋板,所述的復位彈簧位于上述擋板與凹槽壁之間,使得推板具有向擋風罩側移動的趨勢。
8.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防兒童的安全打火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擋風罩為全包式,覆蓋機體的整個頭部,而所述的限位件即為開在擋風罩側面的狹槽,狹槽的頂部比其下部更窄,并在交界處形成一臺階,所述的撳手為杠桿式,其一端鉸接在外殼內,其另一端穿過所述的狹槽露于殼體之外作為操作部位,其中部具有一支點并壓在壓電帽之上,并且該撳手裝配成具有始終偏向狹槽的臺階一側的趨勢,當點火使用結束后撳手隨著壓電裝置的復位而向上復位時,撳手卡在長槽的臺階之下,而使其無法自動地完全向上復位。
9.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防兒童的安全打火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擋風罩為全包式,覆蓋機體的整個頭部,而在擋風罩側面設有狹槽,所述的撳手為杠桿式,其一端鉸接在外殼內,另一端穿過所述的狹槽露于殼體之外作為操作部位,其中部具有一支點并壓在壓電帽之上,所述的限位件即為設在撳手上側面上的阻擋件,該阻擋件為撓性材質,其與撳手上側面叉開成一定角度,并穿過所述的狹槽后與狹槽的上邊沿相抵,從而使撳手無法自動地完全向上復位。
10.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防兒童的杠桿式安全打火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限位件與撳手為一體件。
全文摘要
一種防兒童的安全打火機,包括外殼、位于外殼內的壓電裝置、燃氣室及其氣閥組件和擋風罩,在外殼上端設有與壓電裝置中壓電帽相抵的撳手,其特征在于在殼體內鄰近撳手的位置還設置有一限位件,其與撳手之間相互配合,使得撳手在點火使用后無法自動地完全向上復位。本發明開創性地提出阻止撳手完全復位的原理,使得既使按下撳手也無法打火,而正常點火時,必須先進行一預操作,解除對撳手的限位,使撳手和壓電裝置完全向上復位后才可正常點火,由于本發明的點火動作需要一先一后地完成,因此對于協調能力較弱的兒童來說,難以模仿點火,且兒童在多次以常規動作直接下壓撳手而始終無法點火后,因失去興趣而不再玩耍,從而有效地防止意外打火的發生。
文檔編號F23Q2/16GK1495385SQ0313080
公開日2004年5月12日 申請日期2003年4月28日 優先權日2002年8月6日
發明者魏谷豐 申請人:寧波舜虹火機制造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