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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種飲料容器包裝結構的制作方法

文檔序號:8647621閱讀:163來源:國知局
一種飲料容器包裝結構的制作方法
【技術領域】
[0001]本實用新型涉及飲料容器技術領域,尤其涉及一種飲料容器包裝結構。
【背景技術】
[0002]在日常工作生活中,當多人同場合,且服務人員提供的飲料是相同品牌和包裝時,人們往往會忘記先前自己曾經飲用過的是哪支飲料,容易造成混淆,為避免不衛生的交叉傳染,往往放棄飲用而導致浪費。如果有方法可以在避免尷尬的同時輕易識別類似或相同包裝,就可以解決這一困擾。
【實用新型內容】
[0003]本實用新型的目的在于針對現有技術的不足而提供一種飲料容器包裝結構,可方便飲用者作出特殊標記,避免和其他飲用者造成交叉混淆。
[0004]為了實現上述目的,本實用新型采用以下技術方案:
[0005]一種飲料容器包裝結構,包括飲料容器主體,所述飲料容器主體的外圍設置有包裝印刷件,所述包裝印刷件的表面設置有可供書寫的空白欄。
[0006]其中,所述空白欄為可用普通水性或鉛筆書寫及標記的標簽。
[0007]其中,所述空白欄為與所述包裝印刷件一體的標簽,且該標簽的表面覆蓋有可撕掉的防水薄膜。
[0008]其中,所述空白欄設置在所述包裝印刷件的邊緣。
[0009]其中,所述飲料容器主體為礦泉水瓶、易拉罐或紙盒。
[0010]其中,所述包裝印刷件為塑料粘貼標簽或直接印刷體。
[0011]本實用新型有益效果在于:在使用時,飲用者可用普通筆在空白欄作出特殊標記,從而避免和其他飲用者造成交叉混淆。
【附圖說明】
[0012]圖1為本實用新型的結構示意圖。
[0013]在圖1中包括:
[0014]I 飲料容器主體,2 包裝印刷件,3 空白欄。
【具體實施方式】
[0015]為了詳細說明本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下面將結合本實用新型實施例的附圖,對本實用新型實施例的技術方案進行清楚、完整的描述。顯然,所描述的實施例是本實用新型的一部分實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實施例。基于所描述的本實用新型的實施例,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無需創造性勞動的前提下所獲得的所有其他實施例,都屬于本實用新型保護的范圍。
[0016]請參考圖1,本實用新型的飲料容器包裝結構,包括飲料容器主體1,飲料容器主體I的外圍設置有包裝印刷件2。飲料容器主體I可以為現在市場上用于盛裝飲料的容器,如:礦泉水瓶、易拉罐、紙盒或類似相同包裝、標貼且容易造成飲用者混淆所有者的啤酒、飲料等。包裝印刷件2可以為塑料粘貼標簽或直接印刷體,例如:粘貼于塑料礦泉水瓶外的塑料粘貼標簽,或者直接印刷于紙盒外的印刷體。
[0017]其中,包裝印刷件2的表面設置有可供書寫的空白欄3。在使用時,飲用者可用普通筆在空白欄3作出特殊標記,如:寫上名字等,從而避免和其他飲用者造成交叉混淆。空白欄3可以設置在包裝印刷件2的邊緣或其它印刷件易于識別、操作的位置,以方便生產制造。
[0018]如果生產廠家擔心在灌裝時可能有打濕空白欄3的可能,空白欄3可以為與原標簽材質不同,且可用普通水性或鉛筆書寫及標記的標簽,在裝箱包裝前加貼,即可避免打濕。又或者,空白欄3可以為與包裝印刷件2 —體的標簽,且該標簽的表面覆蓋有可撕掉的防水薄膜,待使用時,飲用者可自行撕掉防水薄膜,再作標記。
[0019]最后應當說明的是,以上實施例僅用以說明本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而非對本實用新型保護范圍的限制,盡管參照較佳實施例對本實用新型作了詳細地說明,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應當理解,對本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進行修改或者等同替換,均屬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
【主權項】
1.一種飲料容器包裝結構,包括飲料容器主體,所述飲料容器主體的外圍設置有包裝印刷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包裝印刷件的表面設置有可供書寫的空白欄。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飲料容器包裝結構,其特征在于:所述空白欄為可用普通水性或鉛筆書寫及標記的標簽。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飲料容器包裝結構,其特征在于:所述空白欄為與所述包裝印刷件一體的標簽,且該標簽的表面覆蓋有可撕掉的防水薄膜。
4.根據權利要求2或3所述的飲料容器包裝結構,其特征在于:所述空白欄設置在所述包裝印刷件的邊緣。
5.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飲料容器包裝結構,其特征在于:所述飲料容器主體為礦泉水瓶、易拉罐或紙盒。
6.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飲料容器包裝結構,其特征在于:所述包裝印刷件為塑料粘貼標簽或直接印刷體。
【專利摘要】本實用新型涉及飲料容器技術領域,尤其涉及一種飲料容器包裝結構,其包括飲料容器主體,所述飲料容器主體的外圍設置有包裝印刷件,所述包裝印刷件的表面設置有可供書寫的空白欄。在使用時,飲用者可用普通筆在空白欄作出特殊標記,從而避免和其他飲用者造成交叉混淆。
【IPC分類】B65D23-14, B65D85-72
【公開號】CN204355535
【申請號】CN201420816071
【發明人】張思捷
【申請人】張思捷
【公開日】2015年5月27日
【申請日】201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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