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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信用票的制作方法

文檔序號(hao):2610865閱(yue)讀:433來(lai)源:國知局
專利名稱:銀行信用票的制作方法
技術領域
本發明涉及銀行業,更具體地說,是屬于一種委托付款的付款方式。
目前的付款方式主要有現金、匯票(銀行匯票、商業匯票)、支票(現金支票、轉帳支票、劃線支票、普通支票)、信用卡、匯兌(如電匯、郵匯)、委托收款、托收承付、郵局郵購等幾種。這里先介紹一個概念“現金遲滯損失”,現金持有人從得到現金到支付出去和現金一直在銀行存儲相比有一個“利息”損失,這就是現金遲滯損失,從得到現金到支付出去的時間越長,金額越大,次數越多,現金滯遲損失越大。另外,從得到現金到支付出去的時間越長,金額越大,次數越多,現金損失的危險就越大。所以發達國家要通過各種手段限制現金的使用。銀行匯票是匯款人將款項交存當地銀行,由銀行簽發給匯款人持往異地轉帳結算或支取現金的票據。有如下特點適用范圍廣,單位、個體經營戶和個人向異地支付各種款項都可使用;使用靈活方便,持票人將匯票轉讓給銷貨單位,也可以通過銀行轉帳分次支付或轉讓;用款及時,票隨人到有利于單位和個人急需用款和及時采購;比較安全可靠,個人可以持填明“現金”字樣的匯票到兌付銀行支取現款,避免長途攜帶現款的風險。商業匯票是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兌申請人)簽發,由承兌人承兌,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背書人支付款項的票據。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商業承兌匯票由收款人簽發,經付款人承兌或由付款人簽發并承兌的票據。銀行承兌匯票是由收款人或承兌申請人簽發,并由承兌申請人向開戶銀行申請,經銀行審查同意承兌的票據。商業匯票具有如下特點便于開展商業信用,商業匯票適用于企業單位先發貨后付款或雙方約定延期付款的商品貿易,在購貨單位資金暫時不足的情況下,可憑承兌的匯票銷售和購買商品;比較安全可靠,商業匯票一般都經承兌人承兌,承兌即付款人,負有到期無條件支付票款的責任,匯票具有較強的信用,能保證銷貨單位收回貨款;經貼現可獲取現金,持有商業匯票的單位,如果在匯票未到期時急需現金,可持承兌的匯票向銀行申請貼現,獲取現金;允許背書轉讓,商業匯票允許背書轉讓,企業單位憑票據即可進行商品貿易,便于商品流通。支票是銀行的存款人簽發給收款人,辦理結算或委托開戶銀行將款項支付給收款人的票據。分為現金支票、轉帳支票、劃線支票、普通支票,現金支票和普通支票也可以轉帳,劃線支票不可以提取現金只能轉帳。支票有如下特點支票手續簡便靈活;只適用于同城或一定地域范圍內的貨幣收支結算;收款單位把支票送交銀行,必須待銀行收妥對方款項方能入帳用款。匯兌是匯款人向委托銀行將款項匯給異地收款人的結算方式。分為信匯和電匯。有如下特點匯兌用于異地各種款項的結算,便于匯款人向異地主動付款;結算手續簡便,款項劃轉迅速。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向銀行提供收款依據,委托銀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項的結算方式。有如下特點委托收款在同城、異地均可辦理,不受金額起點限制;委托收款的使用范圍較廣,適用于在銀行開戶的單位和個體經營戶各種款項的結算也適用于水、電、煤氣、電話、違章罰款等款項的結算;這種結算方式便于單位主動收款。這種方式常用于社會壟斷行業,由于先付款后提供明細,甚至不提供明細,容易因為明細不清而產生糾紛。托收承付是由銷貨單位向銀行托收,而由購貨單位向其開戶行承付的一種結算方式。托收就是銷貨單位根據經濟合同發運產品和提供勞務后,委托開戶行向指定的購貨單位收取款項;承付就是購貨單位根據經濟合同核對單證或驗貨后,向開戶行以默認的方式承認付給款項。購貨單位在承付期(驗單付款3天和驗貨付款10天)內因故不同意付款時,應填制拒絕承付理由書送交銀行,拒絕承付款項。有如下特點托收承付結算方式只適用于有經濟合同的商品貿易,以及因商品貿易而發生的勞務供應款項,不適用于非商品貿易性質的結算;采用這種結算方式銀行可以監督銷貨單位按期發貨,購貨單位按期付款;企業采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貨物運出去后可向銀行辦理結算借款;托收承付結算方式主要采用行政手段,可能引起銷貨方利用銀行信用,盲目生產,強制購貨方接受次品,購貨方又可能不講信用,任意拖欠貨款,這是這一結算方式的最大缺點。另外,根據中國人民銀行1997年9月19日《支付結算辦法》第182條使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的收款單位和付款單位,必須是國有企業、供銷合作社以及經營管理較好,并經開戶銀行審查同意的城鄉集體所有制工業企業。第183條辦理托收承付結算的款項,必須是商品交易,以及商品交易而產生的勞務供應的款項。所以,托收承付這種結算方式很受限制。中國人民銀行1997年8月21日《票據管理實施辦法》第20條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應當立即暫停支付,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起12日內沒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書的自第13日起,掛失止付通知書失效。第21條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前,已經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接受掛失止付。《票據法》第15條票據喪失,失票人可以通知票據的付款人掛失止付,未記載的付款人或者無法確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據除外。收到掛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應當暫停支付。信用卡、本票、匯票、支票等票據由于快速的資金切換方式與相對過慢的掛失過程(丟失到發現丟失再到去銀行掛失)的矛盾和快速轉帳與開戶條件的非完全嚴格審核的矛盾非常容易形成信用卡、本票、匯票、支票等票據的詐騙。從上可以看出,持票人票據丟失到發覺票據丟失再到票據掛失止付這段時間,為非法持票人得到票據權利提供了機會。現金票據尤其容易造成此類損失。郵局郵購是一種主動付款方式,除了產品質量不易得到保證外,有時郵購品最終沒有了下落,郵購款的安全完全建立在收款人的意念上。匯兌這種方式,在貨到付款時不容易保證收款人的合法利益,款到發貨時不容易保證付款人的合法利益。由于社會上假冒偽劣的存在,這幾種付款方式都無法給付款人提供一個檢驗商品的試用期,以保證付款人不受損失。以上幾種付款方式都存在一個共同的問題產品和服務的質量擔保幾乎完全是建立在收款人的承諾上,付款人非常被動。
本發明的目的就是要通過銀行信用票付款方式,保證交易的公平合理,保證付款人和收款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可能地減少社會的現金遲滯損失,由于銀行信用票方式會大大減少社會上的現金流通量,也有利于減少經濟犯罪機會。
銀行信用票是這樣一種結算方式由銀行和付款人聯合簽發給收款人的銀行信用票,必須記載的事項有表明“信用票”字樣、對合法的合格產品和服務無條件支付的承諾、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及帳號、付款人開戶行、銀行出票日期、實際交易日期(或計息開始日)、禁止支付限期(或允許支付起始日)、銀行出票人簽章、付款人簽章、商品或服務明細等,收款人提供合法的合格產品或服務后,在禁止支付限期過后(或允許支付起始日以后),從付款人銀行得到全部票款支付,如產品或服務非法或不合格,則無法從付款人銀行得到全部或部分票款的支付;銀行信用票還是一種貼息付款的結算方式,貼息從交易日計至實際承兌日。


圖1是銀行信用票正面的示意圖,背面為商品或服務明細略。
銀行信用票使用程序最好是這樣的付款人(存款人)在其開戶行申領有限額的銀行信用票,銀行信用票的總價根據其銀行帳內存款和銀行信用而定,如同限額本票,對活期存款根據其存款額辦理信用票;定期存款應為壓存單辦理信用票,可以辦理多次,只要總額不超過定期存款面額,銀行在沒有收到收款人的申請支付書時,不得對銀行信用票限額與實際發生金額的差額辦理下一次銀行信用票。收款人積累信用后,銀行可以根據其信用等級進行透支開取銀行信用票,也可以在沒有收到收款人的申請支付書時,對上次銀行信用票限額與實際發生金額的差額辦理下一次銀行信用票。關于信用票的簽章,個人存折上最好有本人簽名,領信用票時在信用票上簽名,消費時也要在信用票上簽名,同時在收款人的信用登記薄上簽名,通過簽名和證件防止票據被人冒用;對企業帳戶,領票人在領票時需要在信用票上簽名,用票人簽名后要有單位簽章,交易時用票人要在可以在收款人的登記薄上簽名。銀行出票日期和票面限額應為打印體。票面注明出票一段時間(例如10天)內不得支付轉帳或兌現,防止票據丟失造成損失。實發金額、實際交易日期(或稱計息開始日)、禁止支付限期(或稱允許支付起始日)都可以設計成手寫體和鋸齒剪切邊二種。票面注明作廢日期,即出票一段時間(如180天)后票據失效。在購買商品或勞務后,填寫實發金額、實際交易日期、承付開始日(雙方協商,但實際交易日期到承付開始日和承付開始日到票面注明作廢日不得少于銀行規定例如10天)、背面為商品或服務明細(寫不下可粘單)等項目后,把銀行信用票主單交與收款人,在收款人銀行信用登記薄上做已提貨或已得到服務簽名登記,自己留付單,當商品或服務不合格或非法時憑付單作登記憑證。收款人在收到銀行信用票一段時間(例如十日)內把銀行信用票交給付款銀行或收款銀行申請支付(提取現金或轉帳),在拒付申請期內,銀行信用票票面的資金暫時被凍結,不得支付,但可以接受申請支付的要求。交易日早于出票日,信用票無效。到承付開始日以后,收款人可以到付款人開戶行按交易日的金額計算利息轉帳或提取現金,收款人也可以交由自己的開戶行完成以上行為,沒有在這段時間(例如十日)內向銀行申請支付,禁止支付限期(或稱允許支付起始日)自動按推遲申請支付時間向后推遲,超過作廢期的信用票,收款人責任自負。付款人可以因收款人推遲申請支付時間而造成對信用票限額與實發金額的差額辦理下一次信用票時間的推遲,可以拒付收款人實發金額的未來值與實發金額的差額。跨系統銀行轉帳時,銀行交割利息按交易日期國家規定的同業往來利率或活期利率計算,收款人利息按交易日期活期利率計算。銀行信用票不允許在承付開始日之前貼現或再貼現支付。在禁止支付限期內沒有止付的銀行信用票可以背書轉讓,超過作廢日期的不得轉讓。付款人在購買商品或勞務后,在承付開始日之前,如發現質量有不合格或產品不合法,可以持銀行信用票付單到自己的開戶行,要求拒付,收款人對不合格產品有更換權,更換后實際交易日變更為更換日,更換后收款人權利得以維持,更換日不能超過原拒付期一段時間(例如7天),對非法產品沒有更換權。收款人沉默即無條件付款。銀行對銀行信用票負有到期對合格、合法產品和服務無條件支付票款的責任。信用票到支付起始日被拒絕付款的和超過作廢日期的,持票人可以對出票人行使追索權。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應當提供商品合格、合法證明。承兌人提供其非法或不合格證明,如不能出示則必須承兌。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成為信用紀錄。信用票金額可以為外幣的,按照付款日的市場匯價以人民幣支付,信用票當事人對信用票支付的貨幣種類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為建立單獨的信用檔案,信用票也可不準背書轉讓。
與現有的幾種票據相比,銀行信用票付款方式特別有利于發展中國家的銀行迅速建立全民信用資料。銀行信用票與托收承付不同之處在于,大大拓寬了付款人和收款人的限制,付款人帳上一直是有錢的或由于其信用銀行愿意代付,相當于銀行本票、現金、銀行匯票或信用卡,是無條件支付,不會發生拖欠;另一方面,如由于收款人產品非法或不合格,造成拒付或部分拒付另當別論。即收款人只要保證產品質量和合法性,不必有欠款擔憂。交易時不必有合同,銀行信用票起到了合同的作用。因為有一個專門的拒付申請時段,可以避免因票據損失帶來的票據權利的損失,特別是避免了因掛失止付將付款風險轉嫁到銀行身上,引起銀行之間的糾紛。通過這種方式,雙方逐漸建立起銀行信用,減少了社會上現金的流通量,也有利于減少經濟犯罪,由于提供了一個商品檢驗的試用期,從而制約了社會上假冒偽劣和走私物品最終轉移到消費者手中,保證了雙方的合法利益。
權利要求
1.銀行信用票,是由銀行和付款人聯合簽發給收款人,必須記載的事項有表明“信用票”字樣、對合法的合格產品和服務無條件支付的承諾、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及帳號、付款人開戶行、出票日期、交易日期(計息開始日)或更換日期、禁止拒付限期(或允許支付起始日)、銀行出票人簽章、付款人簽章、商品或服務明細,其特征在于,由銀行和付款人聯合簽發給收款人用于商品或服務的結算,當商品和服務是合法和合格時,銀行無條件支付,當商品和服務是非法或不合格時,付款人可以要求銀行拒絕支付。
2.根據權利要求1的銀行信用票其特征在于,承兌金額為票面金額從交易日起計至實際承兌日的未來值。
全文摘要
銀行信用票是由銀行和付款人聯合簽發給收款人用于商品或服務的結算,當商品和服務是合法和合格時,銀行無條件支付,當商品和服務是非法或不合格時,付款人可以要求銀行拒絕支付。銀行信用票的承兌金額為票面金額從交易日起計至實際承兌日的未來值。與現有的幾種票據相比,可以杜絕一切因票據損失帶來的票據權利的損失,減少了社會上現金的流通量,有利于減少社會上的經濟犯罪,制約了社會上假冒偽劣和走私物品最終轉移到消費者手中,這種付款方式特別有利于發展中國家的銀行迅速建立全民銀行信用資料。因為有一個專門的拒付申請時段,可以避免因票據損失帶來的票據權利的損失,特別是避免了因掛失止付將付款風險轉嫁到銀行身上而引起的銀行之間的糾紛。
文檔編號B42D15/10GK1298801SQ011017
公開日2001年6月13日 申請日期2001年1月3日 優先權日2001年1月3日
發明者劉忠 申請人:劉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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