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涉及定位系統技術領域,具體為一種船舶軸系定位裝置。
背景技術:
軸系是軸,軸承和安裝于軸上的傳動體,密封件及定位組件組成。其主要功能是支撐旋轉零件,傳遞轉矩和運動。軸系按其在傳動鏈中所處的地位不同可分為傳動軸系和主軸軸系,一般對傳動軸的要求不高,而作為執行件的主軸對保證機械功能,完成機械主要運動有著直接的影響,因此對主軸有較高的要求。軸系的中心線稱為軸線,在船寬方向,單軸的軸線在船舶中線面上,雙軸線一般與中線面平行,在船深方向,軸線的高度要與主機和螺旋槳的高度和位置相適應。
一種船舶軸系定位裝置的出現大大方便了船舶軸系的安裝,但是目前階段的船舶軸系,存在諸多的不足之處,例如,裝置無法智能控制,且使用不夠方便,定位精確度低,無法對中心軸進行定位。
技術實現要素:
本實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船舶軸系定位裝置,以解決上述背景技術中提出的裝置無法智能控制,且使用不夠方便,定位精確度低,無法對中心軸進行定位的問題。
為實現上述目的,本實用新型提供如下技術方案:一種船舶軸系定位裝置,包括定位板,所述定位板的兩側安裝有中心軸定位器,所述中心軸定位器的外側安裝有轉動把,所述中心軸定位器的中間位置安裝有船舶軸系入口,所述船舶軸系入口的外側安裝有轉動收縮輪,所述定位板的中間位置安裝有主控器,所述主控器的兩側安裝有比例位置設置按鈕,所述定位板的內部的兩側安裝有伸縮桿,所述定位板的上方的中間位置安裝有位置感應滾輪跑道,所述位置感應滾輪跑道的上方安裝有智能控制驅動器,所述智能控制驅動器的底部安裝有滾輪,所述智能控制驅動器的上方安裝有定位夾具,所述主控器輸出端與智能控制驅動器和位置感應滾輪跑道均為輸入端電性連接。
優選的,所述轉動把共設置有四個,且四個轉動把分別安裝在中心軸定位器的外側。
優選的,所述轉動把與轉動收縮輪傳動連接。
優選的,所述定位夾具共設置有四個,且四個定位夾具分別安裝在位置感應滾輪跑道的上方。
與現有技術相比,本實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該船舶軸系定位裝置的兩端安裝有中心軸定位器,通過其可以對船舶軸系的多個軸進行定位,大大增大了裝置的定位功能,且在定位板的中間位置安裝有主控器,主控器與定位板的上方的智能控制驅動器智能連接,通過主控器前方的位置設置按鈕可以對智能控制驅動器進行智能控制,從而大大方便了定位裝置的控制,且在定位板的上方的中間位置安裝有置感應滾輪跑道,通過其可以對定位夾具進行精確控制,大大增大了裝置的定位的精確度。
附圖說明
圖1為本實用新型的結構示意圖;
圖2為本實用新型的中心軸定位器的左視圖;
圖3為本實用新型的定位板的俯視圖。
圖中:1-轉動把;2-中心軸定位器;3-定位板;4-伸縮桿;5-主控器;6-比例位置設置按鈕;7-定位夾具;8-智能控制驅動器;9-滾輪;10-船舶軸系入口;11-轉動收縮輪;12-位置感應滾輪跑道。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將結合本實用新型實施例中的附圖,對本實用新型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進行清楚、完整地描述,顯然,所描述的實施例僅僅是本實用新型一部分實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實施例。基于本實用新型中的實施例,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沒有做出創造性勞動前提下所獲得的所有其他實施例,都屬于本實用新型保護的范圍。
請參閱圖1-3,本實用新型提供的一種實施例:一種船舶軸系定位裝置,包括定位板3,定位板3的兩側安裝有中心軸定位器2,中心軸定位器2的外側安裝有轉動把1,中心軸定位器2的中間位置安裝有船舶軸系入口10,船舶軸系入口10的外側安裝有轉動收縮輪11,轉動把1共設置有四個,且四個轉動把1分別安裝在中心軸定位器2的外側,轉動把1與轉動收縮輪11傳動連接,定位板3的中間位置安裝有主控器5,主控器5的兩側安裝有比例位置設置按鈕6,定位板3的內部的兩側安裝有伸縮桿4,定位板3的上方的中間位置安裝有位置感應滾輪跑道12,位置感應滾輪跑道12的上方安裝有智能控制驅動器8,智能控制驅動器8的底部安裝有滾輪9,智能控制驅動器8的上方安裝有定位夾具7,定位夾具7共設置有四個,且四個定位夾具7分別安裝在位置感應滾輪跑道12的上方,主控器5輸出端與智能控制驅動器8和位置感應滾輪跑道12均為輸入端電性連接。
具體使用方式:該設備在使用時,將船舶軸系通過中心軸定位器2的中心位置的船舶軸系入口10通入到定位板3的上方,同時通過旋動轉動把1,使其帶動轉動收縮輪11轉動,從而控制轉動收縮輪11收縮,通過轉動收縮輪11收縮對船舶軸系進行中心軸定位,使其在同一條中心線上,通過主控器5的前方的比例位置設置按鈕6,對船舶軸系上轉動軸的位置比例進行設定,同時通過主控器5控制智能控制驅動器8,通過智能控制驅動器8控制其下方的滾輪9在位置感應滾輪跑道12上移動,通過位置感應滾輪跑道12將滾輪9在其上的移動位置傳輸至主控器5上,直至定位夾具7的分布位置與比例位置設置按鈕6所設定的比例相同,然后將船舶軸系進行對應位置定位。
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而言,顯然本實用新型不限于上述示范性實施例的細節,而且在不背離本實用新型的精神或基本特征的情況下,能夠以其他的具體形式實現本實用新型。因此,無論從哪一點來看,均應將實施例看作是示范性的,而且是非限制性的,本實用新型的范圍由所附權利要求而不是上述說明限定,因此旨在將落在權利要求的等同要件的含義和范圍內的所有變化囊括在本實用新型內。不應將權利要求中的任何附圖標記視為限制所涉及的權利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