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明涉及一種連接裝置,具體涉及一種灌注樁導管與泥漿泵連接裝置,屬于建筑技術領域。
背景技術:
樁是埋入土中的柱形桿件,其作用是將上部結構的荷載傳遞到深部較堅硬、壓縮性小的土層或是巖層上;樁基礎是基樁和聯接于樁頂的承臺共同組成。若樁身全部埋于土中,承臺底面與土體接觸,則稱為低承臺樁基;若樁身上部露出地面而承臺底位于地面以上,則稱為高承臺樁基。橋梁基礎是橋梁下部結構與地基接觸的部分稱為基礎;橋梁最下部的結構。它直接坐落在巖石或土地基上,其頂端連接橋墩或橋臺,合稱為橋梁下部結構。橋梁基礎的作用——是承受上部結構傳來的全部荷載,并把它們和下部結構荷載傳遞給地基。因此,為了全橋的安全和正常使用,要求地基和基礎要有足夠的強度、剛度和整體穩定性,使其不產生過大的水平變位或不均勻沉降。目前在建筑工業化領域,橋梁樁基混凝土灌注前需要清孔,清孔采用泥漿泵及泥漿管將合格的泥漿置換樁基內泥漿,樁基內泥漿檢驗合格(泥漿比重及泥漿砂率)后,準備灌注混凝土。導管與泥漿泵連接是否快捷,決定樁基內沉淀厚度能否滿足設計及規范要求。但現有的灌注樁導管與泥漿泵連接裝置無法快速的連接導管與泥漿泵,同時無法減少樁基沉淀厚度,造成使用麻煩的問題。
技術實現要素:
本發明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克服的現有的灌注樁導管與泥漿泵連接裝置無法快速的連接導管與泥漿泵,同時無法減少樁基沉淀厚度,造成使用麻煩的問題,提供一種灌注樁導管與泥漿泵連接裝置。
為了解決上述技術問題,本發明提供了如下的技術方案:
本發明提供了一種灌注樁導管與泥漿泵連接裝置,包括泥漿管、導管、連接鋼管、第一連接口和第二連接口,所述泥漿管的底部連接有所述連接鋼管,所述連接鋼管的底部連接有所述導管,所述導管與所述連接管連接處為所述第一連接口,所述泥漿管與所述連接管連接處為第二連接口。
作為本發明的一種優選技術方案,所述連接鋼管與所述導管通過機械連接。
作為本發明的一種優選技術方案,所述連接鋼管與所述泥漿管通過粗鐵絲綁扎連接。
作為本發明的一種優選技術方案,所述第一連接口的內徑大于所述第二連接口的內徑。
本發明所達到的有益效果是:該裝置是一種灌注樁導管與泥漿泵連接裝置,將導管與泥漿管相結合,減少清孔后導管與泥漿泵分離增加的時間。能夠保證樁基沉淀厚度滿足設計及規范要求,同時避免安放泥漿管與鋼筋籠卡死的情況,提供了一種灌注樁導管與泥漿泵連接裝置。本發明設計合理、結構簡單、安全可靠、使用方便、易于維護,具有很好的推廣使用價值。
附圖說明
附圖用來提供對本發明的進一步理解,并且構成說明書的一部分,與本發明的實施例一起用于解釋本發明,并不構成對本發明的限制。在附圖中:
圖1是本發明的結構示意圖;
圖2是本發明的第一連接口剖面圖;
圖3是本發明的第二連接口剖面圖;
圖中:1、泥漿管;2、導管;3、連接鋼管;4、第一連接口;5、第二連接口。
具體實施方式
以下結合附圖對本發明的優選實施例進行說明,應當理解,此處所描述的優選實施例僅用于說明和解釋本發明,并不用于限定本發明。
實施例1
如圖1-2所示,本發明提供一種灌注樁導管與泥漿泵連接裝置,包括泥漿管1、導管2、連接鋼管3、第一連接口4和第二連接口5,泥漿管1的底部連接有連接鋼管3,連接鋼管3的底部連接有導管2,導管2與連接管3連接處為第一連接口4,泥漿管1與連接管3連接處為第二連接口5。
連接鋼管3與導管2通過機械連接。有利于連接鋼管3與導管2的連接穩定。
連接鋼管3與泥漿管1通過粗鐵絲綁扎連接。有利于連接鋼管3與泥漿管1的連接穩定。
第一連接口4的內徑大于第二連接口5的內徑。能夠保證樁基沉淀厚度滿足設計及規范要求,同時避免安放泥漿管1與鋼筋籠卡死的情況。
該裝置是一種灌注樁導管與泥漿泵連接裝置,當需要用該裝置時,橋梁樁基終孔驗孔合格后,安放鋼筋籠并固定,然后安放導管2,將導管2與泥漿管1相結合,減少清孔后導管2與泥漿泵分離增加的時間。能夠保證樁基沉淀厚度滿足設計及規范要求,同時避免安放泥漿管1與鋼筋籠卡死的情況,制作一個下口能與導管2連接,上口與泥漿管1連接連接鋼管3。連接鋼管3與導管2采用機械連接,連接鋼管3與泥漿管1采用粗鐵絲綁扎,將泥漿管1與導管2連接,清孔合格后,直接拆除連接鋼管3,立馬進行混凝土灌注。
本發明所達到的有益效果是:該裝置是一種灌注樁導管與泥漿泵連接裝置,將導管與泥漿管相結合,減少清孔后導管與泥漿泵分離增加的時間。能夠保證樁基沉淀厚度滿足設計及規范要求,同時避免安放泥漿管與鋼筋籠卡死的情況,提供了一種灌注樁導管與泥漿泵連接裝置。本發明設計合理、結構簡單、安全可靠、使用方便、易于維護,具有很好的推廣使用價值。
最后應說明的是:以上所述僅為本發明的優選實施例而已,并不用于限制本發明,盡管參照前述實施例對本發明進行了詳細的說明,對于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其依然可以對前述各實施例所記載的技術方案進行修改,或者對其中部分技術特征進行等同替換。凡在本發明的精神和原則之內,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換、改進等,均應包含在本發明的保護范圍之內。